亳州市孙艳药业有限公司 :
2024年4月8日,我局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2023年12月20日作出的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亳市监不撤决〔2023〕第55号),责令于法定期限内就孙艳玲(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3xxxxxxxxxxxx1)向我局反映身份信息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申请撤销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经查,亳州市孙艳药业有限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相关人员不知情、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且登记(备案)档案材料内,房地权证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中心产权档案内信息不一致,系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孙艳玲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撤销公司登记申请书,市局行政执法督查支队的《情况说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截图,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查询信息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我局拟撤销2016年12月8日亳州市孙艳药业有限公司孙艳玲作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登记。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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