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霄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3月25日,孟宪月(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3xxxxxxxxxxxx0)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亳州市霄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相关人员不知情、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且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税务、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均未出具不同意撤销登记的意见。
我局于2024年5月9日在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告了撤销登记告知书,公告期30日。公告期内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孟宪月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市局行政执法督查支队提供的《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截图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6年11月16日,亳州市霄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孟宪月作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的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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