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亳市监处罚〔2023〕5号 |
超限值排放多收环保电价案 |
中煤新集利辛发电有限公司 |
91341623554578787C |
刘开健 |
当事人1#、2#燃煤发电机组在2022年第一季度至2022年第二季度期间:①当事人1#、2#燃煤发电机组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了规定的限值:共超限值排放二氧化硫时间20小时,累计上网电量450兆瓦时,收取环保电价款6750元;共超限值排共超限值排放氮氧化物时间49小时,累计上网电量600兆瓦时,收取环保电价款6000元;共超限值排其他(颗粒物)时间32小时,累计上网电量450兆瓦时,收取环保电价款900元。经核算,当事人合计收取环保电价款13650元。(核算依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皖价商〔2014〕68号)。②安徽生态环境厅文件所附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安徽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核减时段明细表中建议处罚时段均为空白(无处罚时段)。③当事人1#、2#燃煤发电机组在安徽生态环境厅文件所附的安徽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核减时段明细表中超标情况说明(明细)为“调停备用”、“年度检修计划”。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如下:没收环保电价款1365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工行亳州城建支行,名称: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账号:9558831318000612324。 |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4日 |
2 |
亳市监处罚〔2023〕6号 |
超限值排放多收环保电价案 |
亳州瑞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91341600560699980A |
饶兴道 |
2022年第一季度至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①当事人1#、2#、3#燃煤发电机组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了规定的限值:共超限值排放烟尘时间180小时,累计上网电量826.5兆瓦时,收环保电价款1653元;共超限值排放二氧化硫时间70小时,累计上网电量655.9兆瓦时,收环保电价款9838.5元;共超限值排放氮氧化物时间94小时、累计上网电量769.4兆瓦时、收环保电价款7694元;共超限值排其他(颗粒物)时间92小时、累计上网电量758.6兆瓦时、收取环保电价款1517.2元。经核算,当事人合计收取环保电价款20702.7元。〔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皖价商〔2014〕68号)计算,以下计算方法相同〕。②安徽生态环境厅文件所附的2022年第一至第四季度安徽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核减时段明细表中,建议处罚时段共为11.3兆瓦时(收取环保电价款为169.5元)。③当事人1#、2#、3#燃煤发电机组在安徽生态环境厅文件所附的安徽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核减时段明细表中超标情况说明(明细)为“第三方运维调试”、“春节期间外网用气量新减少”、“启炉期间”、“计划停炉检修”、“设备故障”、“温度分析仪积水导致短路烧坏”、“水冷壁泄露停炉检修”、“十一期间停炉检修”、“在线设备关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如下:没收环保电价款20702.7元,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2.5倍罚款423.75元,罚没共计21126.45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工行亳州城建支行,名称: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账号:9558831318000612316。 |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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