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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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医疗器械案 |
安徽州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91341600MA8NXMOCOM |
张烨 |
安徽州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和亳州芜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且办理了《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以上证照经营场所均为亳州市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亳芜2.5产业园11层1105-1106室,该公司主要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2022年11月该公司搬到该经营场所的楼上12楼1221房间,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70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名称: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账号:20000236080410300000018。 |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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