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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2年度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

访问次数: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04-25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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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  

 

亳知联办发20233

 

关于发布2022年度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

 

市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水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市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各成员单位办理的部分商标、专利、版权、种子、商业秘密等行政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利辛县江集镇某农资店经营假种子案

2022919日,利辛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秋季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依法对江集镇某农资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漯麦8小麦种子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抽检。经北京小麦种子检测中心检测,该样品与标准样品差异位点数17个。20221214日,利辛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MB3-583-2022-0143)、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在规定的复检期内,当事人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和书面复检申请。根据《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漯麦8小麦种子品种和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为假种子,2023114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漯麦8小麦种子共10袋,规格为:15千克/袋,共150千克,货值金额750元。该批种子是当事人在未取得漯麦8小麦种子品种权人委托的情况下,自己私自包装的,其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336日,利辛县农业农村局依据《种子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并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漯麦8小麦种子150千克,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已执行结案。

案例二:亳州市谯城区某书店发行侵权盗版图书案

2022818日,按照上级部门转办线索,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联合公安、街道社区等单位进行联合执法,调查亳州市某书店发行侵权盗版图书行为。经查,在谯城区薛阁街道某书店5个仓库内发现疑似盗版教材和教辅等出版物,由于涉嫌盗版图书数量巨大,经过近18个小时清理运输,将该处仓库涉嫌盗版图书分类运输至办案单位物品库房,进行清点统计。经立案查明,暂扣图书涉及80余家出版社,合计14.79万册,其中盗版图书4.98万册,非法经营额150余万,侵权对象主要为人民教育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等10余家出版社。

该案为亳州市建市以来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规模最大的案件,已于202211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案例三:吴某某侵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纠纷案

2020121日,某网络科技公司(甲方)与吴某某(乙方)签订《公司员工保密协议》,双方明确约定在任职期和离职后一段合理期限内有关的保密事项。202148日,某网络科技公司(甲方)与吴某某阳(乙方)签订《劳务合同》,双方约定: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除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半年内不得从事相同职业。20216月吴某某离职,并于722日与第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约定去该公司上班,为该公司带来了原就职公司的部分客户和员工。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某网络科技公司(甲方)经营范围为快递软件开发和客服服务,该信息体现对其产品的类型、交易价格的特殊需求及其他交易习惯等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能为其带来竞争优势及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营信息符合秘密性、经济性、保密性的构成要件,能够认定构成商业秘密。本案中,依照双方约定能够认定吴某某的被诉行为侵害了涉案商业秘密,存在违约行为。综合考虑本案侵权的性质情节及某网络科技公司(甲方)的经营规模及为维权进行合理开支等实际情况,酌定吴某某赔偿心硕公司20000元。

案例四:海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涡阳县某超市连锁店侵害商标权案

原告海南某农业公司系第10304396晓蜜、第416263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第31类,包含鲜水果、甜瓜,二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在卷(2021)苏金证字第1372号公证书记载海南某农业公司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于2021315日在被告涡阳县某超市连锁店处购买一个哈密瓜,该哈密瓜标牌标注有晓蜜25字样。上述标牌完整包含了案涉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容易导致混淆;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商品标牌上对晓蜜字样的使用取得了海南某农业公司的许可,涉嫌商标侵权,遂起诉到法院。

涡阳县某超市连锁店主张涉案商品购自河南郑州万邦国际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中牟县满霞水果商行,提出合法来源抗辩。根据其所举进货单据上内容,该单据开具日期为202136日,品名载明晓蜜,实收金额2430元。被告提供的支付凭证、涡阳县新华电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证明在202136日,其上级运营者涡阳县新华电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二维码付款2430元给中牟县满霞水果商行经营者张满霞。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与涡阳县新华电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案涉商品购自中牟县满霞水果商行,具有合法进货来源。同时,海南某农业公司所举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售哈密瓜侵犯了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涡阳县某超市连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赔偿原告海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理维权支出1000元。

案例五: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珠宝店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01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348号公告,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提交的冰墩墩(第A000020号)标志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2022228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接电话举报,涡阳县某金银首饰店存在销售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金饰行为,请予以查处。当日根据投诉线索执法人员对某珠宝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发现其商品销售展示柜台内在售标有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和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状的黄金饰品1个,该标识与国际奥委会持有的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相同,形状与北京奥组委持有的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状相似,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授权销售许可。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217日,在合肥市某珠宝公司珠宝展销会,购进含有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及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状黄金饰品用于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共购进涉案黄金饰品“5G精品吊坠”1个,质量:4.23克,未销售,购进价格386/克、销售标价408/克、工费48/克,经营额1928.88元,当事人仅在自己的店内进行销售。

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及冰墩墩形状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及第五条之规定,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以没收“5G精品吊坠”1个,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防火止回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李某某于201964日获得名称为一种高密度组合式厨卫防火止回阀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 ZL201821863564.8。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发现利辛县三巽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在其三巽邦泰文州府项目的楼盘中,大量使用涉嫌侵犯请求人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遂向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21 113日利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被请求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存在较大的区别,不构成侵权;其使用的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属于善意取得,并建议追加销售该涉案产品的安徽盈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为第二答辩人。

经对比,利辛县市场监管局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存在五个不同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经审理,利辛县市场监管局于 2022 111日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侵权事实不成立,驳回请求人李某某的请求事项。

案例七: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男装店销售侵犯ORI”“ORI11ORI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419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国家信访局投诉办四处信访信息登记表,举报涡阳县九龙商场某男装店涉嫌销售假冒服装,请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当日,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28双标有ORI”“ORI11ORI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涉嫌商标侵权运动鞋,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运动鞋的合法进货来源和供货者,执法人员对该商标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消费,购进标有ORI”“ORI11ORI等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28双,2022424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委托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对涉案商品进行鉴定,该批运动鞋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20227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和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酒瓶(龙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梁某2020821日申请酒瓶(龙纹)外观设计专利,并202115日获得酒瓶(龙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20211217日,请求人梁某投诉称谯城区某食品经营部未经其授权仿制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酒瓶(龙纹)。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122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被请求人未经授权仿制酒瓶(龙纹)外观设计生产产品并投入市场销售获取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被请求人的行为构成酒瓶(龙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20224月在谯城区市场局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请求人某食品经营部赔付请求人梁某16000元作为经济补偿,请求人同意被请求人继续使用库存剩余酒瓶(龙纹)至2023115日。

案例九:王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2022817日,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接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某网购平台上低价出售高档品牌白酒。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开展侦查。

经查,20226月至20228月间,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首的团伙从宁某某处购买高档品牌假酒在某网购平台销售。犯罪嫌疑人非法经营数额达30余万元,获利约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王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案于20221020日成功告破,该团伙6人全部到案。

案例十:亳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某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2022521日,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亳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某书店进行检查。经查,该书店货架上摆放有《米小圈》系列书籍30本、《查理九世》8本,经立案查明,由出版社进行鉴定后,判定其为侵权盗版复制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亳州市市场监管局代章)

                              2023424日   

 

 

 

 

 

 

 

 

 

 

 

 

 

 

 

 

 

 

 

 

 

 

 

 

市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42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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