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亳)市监罚字〔2021〕19号 | 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 亳州康普华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600MA2WPEEM31 | 段振东 | 当事人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当事人出具的测试报告均用于向送检人及第三人证明送检样品的合格。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名称: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账号:20000236080410300000018。 |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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