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市监处罚〔2022〕7号
当事人:亳州市汽车南站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T1KC7P
住所(住址):安徽省亳州市交通路XXXX号
负责人:王韬
身份证件号码:34212619XXXXXX2
2022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中国质量万里行诚信加油万里行活动组以及市计量所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工作组的配合下,对当事人加油现场进行暗访和现场检查,两组人员分别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20升计量罐加注92#汽油(4号枪)和95#汽油(7号枪),其中加注92#汽油的计量罐加注汽油20.47升(加油机显示),计量罐读数为19.95升,误差值为26‰。;加注95#汽油的计量罐加注汽油20.02升(加油机显示),计量罐读数为19.50升,误差值为误差值为21‰,执法人员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对涉嫌计量作弊的92#(4号枪)、95#(7号枪)加油机主板两台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5月24日,我局出具检测鉴定委托书,将扣押主板发至涉案燃油加油机生产厂家广东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鉴定,2022年6月6日,广东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上述两台加油机主板的U110位置芯片非原出厂状态”。2022年6月10日,因当事人涉嫌破坏计量器具铅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计量所计量检定工作组的配合下,将扣押主板分别复原到当事人92#(4号枪)、95#(7号枪)燃油加油机上,经计量所计量检定人员依据JJG443-2015《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对以上加油机开展计量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编号80003 5540-001、800035540-002),结果显示出厂编号BL048509Y、BL048510Y的燃油加油机示值误差均为2.1%,为不合格。2022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将《检定结果通知书》(编号800035540-001、800035540-002)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经查,2022年3月20日当事人加油机经亳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合格并出具检定证书。2022年4月15日,当事人管理负责人对92#(4号枪)、95#(7号枪)加油机主板改换芯片,改装后的加油机在操作面板可以操作启动作弊功能。经市计量所计量检定,启用作弊功能的加油机示值误差2.1%,不符合JJG443-2015《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燃油加油机最大允许误差。自2022年4月15日-2022年5月16日,当事人4号枪累计销售额为41021.23元,7号枪累计销售额为41032.84元,4号枪和7号枪的销售总金额为82054.0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2.亳州市汽车南站加油站聘用协议1份、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人王韬及被委托人吴志亮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目前负责人及管理情况的事实;
3.2022年5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现场情况及暗访发现当事人涉嫌作弊的事实;
4.当事人加油机2022年3月20日检定证书8份,证明当事人加油机2022年3月20日经市计量检查测试所计量检定合格的事实;
5.亳州市市场监管局检测鉴定委托书1份、广东贝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鉴定报告1份,证明涉案扣押加油机主板经加油机生产厂家鉴定芯片非原出厂状态的事实;
6.2022年6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亳州市计量检查测试所《检定结果通知书》2份,证明将作弊主板还原安装到加油机后,加油机计量检定结果显示示值误差超过最大允许误差的事实;
7.2022年6月14日、6月17日、6月21日对当事人被委托人吴志亮以及当事人工作人员调查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铅封、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的事实;
8.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亳州市汽车南站加油站2021年7月-2022年5月申报销售收入统计表》1份以及2021年7月1日-2022年5月16日《亳州市汽车南站加油站汽油销售统计表》1份、《亳州市汽车南站加油站柴油销售统计表》1份、《2022年4月15日-5月15日2-8号枪销售统计表》1份,证明自当事人被委托人吴志亮承包管理以来至案发之日汽油柴油销售总收入及涉案4号枪(92#汽油)、7号枪(95#汽油)自改装主板之日至案发之日销售量的事实;
9.2022年5月17日检查现场查扣的涉嫌作弊的加油机主板及加油机铭牌照片4张;当事人现场加油机布局及加油枪分布图片4张;2022年6月14日将涉嫌作弊主板复位后计量检测现场图片2张(组图);证明现场查扣涉嫌作弊加油枪的位置、加油机主板及主板复位后进行计量检测的事实
我局于2022年9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和理由。
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铅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31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2.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综上,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改装芯片的加油机主板2台;2没收违法所得82054.07元;4.罚款1000元。以上罚没合计83054.0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名称: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账号:2000023608041030000001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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