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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betway必威体育是什么

访问次数: 稽查科 丰铁峰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06-01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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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25

 

当事人:涡阳县汤俊(宏达)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L19158513P

(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城城西镇XXXX

投资人汤俊

身份证件号码:34162119XXXXXXXX3

 

2022年1月6日,我局接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省级监督抽查对当事人经销的0#柴油抽检报告(淮检字No:2021HG1690),当事人经销的车用柴油硫含量实测值350mg/kg,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月7日执法人员直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淮检字No:2021HG1690)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出具了2021年12月20日从山东东营万达天弘化学有限公司采购33.56吨车用柴油的过磅单和签收单,经查证涉案批次柴油已经于2021年12月21日售完。执法人员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2021009)。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淮检字No:2021HG1690)15日内,未提出复查申请。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我局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1年12月16日从中石化安徽淮北百善油库购买柴油9541升。2021年12月20日,购进的按时到货,为了不影响销售,当事人负责人汤俊将400L回收柴油倒进当事人柴油油罐里,当时柴油油罐库存3000L涉案不合格柴油数量3400L,进货价6.23元/升,销售价6.76元/升,货值金额22984元,违法所得180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检验报告》(淮检字No:2021HG1690),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当事人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3.2022年1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依法检查的现场事实;

4.2022年1月13日对当事人投资人汤俊、豫PZ2087化学危险品运输车驾驶员谢月峰《询问笔录》各1份,2022年2月17日对当事人投资人汤俊《询问笔录》1份2022年3月18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2022年3月18日对郑广杰《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0#柴油的事实; 

5.2021年12月16日,安徽淮北百善油库出库单(单号4737122700)1张,证明当事人2021年12月16日采购车用柴油的数量、运输车辆等事实;

6.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回函》1份、石油产品质量检验报告1份,证明2021年12月16日安徽淮北百善油库出库单(单号4737122700)属实及出库检验合格的事实;

7.安徽亳州市石油分公司市场部《报价单》1份,证明安徽亳州2021年12月16日0#车用柴油执行价情况和当事人进货价情况;

8.2021年12月16日豫PZ2087运输车在当事人站点卸油的视频截图2张,证明2021年12月16日当事人购进0#车用柴油的事实;

9.2022年1月7日当事人正在经营的0#柴油加油机显示的销售价图片,证明当事人经营的0#柴油市场销售价的情况;

10.2022年5月16日对当事人带班人员马傲雪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汤俊2021年12月20日下午2点往柴油罐倒入400L废弃回收柴油的事实。

局于2022519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和理由。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0#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80】《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一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02元;2.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罚款计45968元;以上罚没款合计:4777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名称: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账号:2000023608041030000001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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