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亳)市监罚字〔2022〕6号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亳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123416005970592078 | 张俊秀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所得5338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处罚如下:①没收加工的工具(详见没收物品清单);②没收违法所得5338元;③罚款500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名称: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帐号:20000236080410300000018。 |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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