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亳)市监罚字〔2022〕3号 | 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 亳州市京皖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 9134160039508720XW | 张学红 | 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货值金额总计为4446元,违法所得97.9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罚:一、没收违法购进的熟大黄等13种药品;二、没收违法所得97.9元,罚款30000元,合并罚没30097.9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名称: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帐号:20000236080410300000018。 |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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