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理决定书文 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裁决的依据 | 行政裁决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裁决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亳知法裁字〔2021〕1号 | 侵犯牡丹根加工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案 | 宋效才 | 92341602MA2QK5Y463 | 宋效才 | 黄青青于2017年1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牡丹根加工装置”(专利号:ZL201721546615.X)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9年3月1日授权,目前该专利合法有效。被请求人宋效才涉嫌侵犯请求人的实用新型专利,从而给请求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由此而引起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 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涉嫌侵犯请求人专利的产品。 |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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