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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亳州市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 审查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集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4-07-30 10:21

征集结束日期:2024-08-29 10:20

状态: 已经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规范亳州市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亳州市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

二、征集方式

(一)书面信件。邮寄地址: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亳州市杜仲路679号市市场监管局613,邮编:236800);

(二)电子信件。电子邮箱:bozhoushipin@126.com;

(三)联系电话。电话:0558-5198910。

(四)网络方式。亳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亳州市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亳州市市场监管局  https://scjg.bozhou.gov.cn/XxgkContent/show/2650698.html

来信或邮件主题请注明“《亳州市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附件:1.亳州市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2.亳州市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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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到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结果反馈

 《《亳州市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邀请亳州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相关科室,亳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的专家召开《方案》座谈会,会上经起草陈述、背景介绍、专家质询等环节,专家提出了修改意见;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并经专家确认后进行公示征求意见。经向各县区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10条意见,采纳5条。

《亳州市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采纳情况表
序号条款原文修改意见或建议理由是否采纳
1第四条 表一 品种明细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具体产品名称)、控制能量类(具体产品名称)、补充蛋白质类(具体产品名称)、速度力量类(具体产品名称)、耐力类(具体产品名称)、运动后恢复类(具体产品名称)〕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控制能量类、补充蛋白质类、速度力量类、耐力类、运动后恢复类)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对申报产品负责;避免企业每增加一个产品都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2第十五条生产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当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当无毒、耐腐蚀,明确储罐和管道的清洗、灭菌周期及方法。生产用水每年进行外检一次,生产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当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当无毒、耐腐蚀,明确储罐和管道的清洗、灭菌周期及方法。验证生产用水的安全性。
3第二十条 (五)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中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种类和添加量。应做好相应的采购、贮存及使用记录。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中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种类和添加量。应做好相应的采购、贮存及使用记录。运动营养食品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首先要遵循的标准为GB 24154,其次需要结合GB 14880。
4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配方管理制度,配备相关的研发人员。配方设计人员对新产品的研发,对产品配方中营养素的均匀性、稳定性、安全性进行跟踪评价并提供相应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对产品合规性、生产工艺、质量安全和营养方面的综合论证,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对产品配方中营养素的均匀性、稳定性、安全性进行跟踪评价并提供相应评价报告。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配方管理制度,配备相关的研发人员。配方设计人员对新产品的研发,对产品配方中营养素的均匀性、稳定性、安全性进行跟踪评价并提供相应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对产品合规性、生产工艺、质量安全和营养方面的综合论证,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内容有重复,对这两条进行有效整合。
5附件1 序号38钼,质量要求:GB 5009.2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钼的测定》;
序号39铬,质量要求: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31604.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砷、镉、铬、铅的测定和砷、镉、铬、镍、铅、锑、锌迁移量的测定》;
序号54其他食品添加剂,质量要求:/。
序号38钼,质量要求:GB 5009.2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钼的测定》
GB 1903.68-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钼酸铵》;
序号39铬,质量要求: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1903.59-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氯化铬》;
序号54其他食品添加剂,质量要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更新国家标准
6第十三条 表6 序号5,基本工艺流程:在线或成品金属检测;生产设备:X光异物监控设备或金属检测设备;生产设备要求:自动控制,能检测出球径≥2mm金属,并配备剔除设备,保证产品不含金属和其他异物企业建议取消该设备增加金属探测仪成本较低,不会增加企业很大成本,可以有效避免异物带入。
7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建立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材料的验收、半成品监控和监测、成品出厂检验的管理规定,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企业建议市场局对亳州获证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核查,限定具备型式检验能力的企业才可以生产特殊膳食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不允许委托检验。本条未提及企业可进行委托检验,即不可委托检验,与企业建议一致。
8第十八条食品安全员应有食品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研发人员应有食品、运动营养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掌握食品工艺、营养和质量安全等相关专业知识。 
1.企业建议增加生产负责人,要求生产负责人人员应有食品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食品工作经历;
2.企业不建议对产品研发人员有一定控制,所有产品最终由食品安全总监负责,这个不是核心人员;
1.食品安全员即包括生产负责人;
2.研发人员是配方研发的关键,需要有一定限制。
9第十九条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用原料不得使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禁用物质,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新食品原料的要对供应商的原料、生产环境和生产工艺可能带入的风险进行评估与控制。企业建议标注:食品原料应为所用原料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化工原料等禁用物质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制定,食安法第三十四条已规定: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无需再单独强调。
10附件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
(GB 24154)规定的检测项目与方法
企业建议明确具体的出厂检验项目每个企业产品不同,标签标识营养素成分也不同,应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出厂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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