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农机函〔2023〕619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有关农机产销企业:
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我厅于2022年12月1日发布《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柴油农业机械执行国四排放标准的通告》,规定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补贴申请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
近期,根据各市反馈,部分购机者在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目前尚未办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为充分保障购机者利益,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有关要求,现决定将上述产品的补贴申请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8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请各市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组织所辖县(市、区)认真摸排,严格核验,确保政策宣传到位,规范引导购机者在延长时限内应录尽录。请各有关农机产销企业根据销售记录,积极督促指导购机者及时申请,购机者逾期未申请补贴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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