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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一封信

访问次数: 来源:亳州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4-05-06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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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双减”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21年我省“双减”政策落地实施以来,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积极配合、响应政策要求,展示了应有的社会责任与担当。在此,真诚感谢大家的理解和支持!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不断提升校外教育培训质量,现就有关注意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红线

安全生产是一切工作的底线,也是不能触碰的红线。各校外培训机构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学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在“五一”期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按照之前制定的疏散逃生应急预案开展实际演练1次。加强日常管理,安排专人,确保营业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等安全巡查。在培训时,禁止锁闭门窗和逃生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当地主管部门将会同消防部门对培训机构开展不定期安全专项检查,对存在场地、设施、消防等安全隐患的机构,应立即责令停业整改,切实保障学员的生命安全。

二、严禁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根据“双减”政策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在“五一”等节假日期间或隐匿在居民楼、商务楼、酒店、咖啡厅、出租房等场所,或以“一对一”“一对多”“家庭教师”“众筹私教”“思维训练”“托管”“教育咨询”“素质拓展”“高端家政”“游学研学”之名,举办任何形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对于此类违规行为,我们将一如既往地进行坚决查处。

三、规范收取培训费用

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信息,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其中学科类培训机构应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费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5000元的费用。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作为负债管理,严禁提前确认收入。请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正确认识预收费用的属性。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应使用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并据实开具发票。

四、依法依规开展培训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已于2023年10月15日正式施行,请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认真对照学习,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主动将机构纳入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网址:https://xwpx.eduyun.cn/),把牢从业人员准入关,坚决禁用有性侵、虐待、拐卖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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