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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亳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访问次数: 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2-08-1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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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科技局、教育局,亳州高新区经贸发展局、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企业发展促进局、市教育局高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亳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亳州市教育局

                                                                                                                                                                                              2022年7月29日


亳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安徽省科技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皖科资〔202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县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的,从事编程、机器人、科学实验等科技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应遵循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注重因材施教。培训目的在于加强青少年科学思维和科学精神的引导和培育,培养和提高青少年对科学技术的兴趣。

招收3至6周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从严审批,规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培训机构,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党的章程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工作全覆盖,并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亳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培训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

 (二)对培训机构进行常态化的监管;

 (三)对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受理审批辖区内培训机构;

(二)对辖区内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辖区内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进行监管;

(三)建立培训机构台账,做好年检、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受理培训机构递交的培训内容进行鉴别审查。


第三章  设置标准

第七条 举办者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按照《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建立信息公示栏,统一公示证照信息、教学教研资质、消防安全备案、培训内容及班次、招生对象、招生简章、培训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制度及服务承诺等事项。

教学教研资质主要包括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资质证明)、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培训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第九条  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皖教基〔2021〕21号)的相关规定,严禁聘请中小学在职人员开展培训活动。聘任外籍教学教研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教学教研人员资质认证工作,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自编教辅材料应符合《安徽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皖教基〔2021〕22号)要求,建立审核、选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并在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信息公示栏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将所有培训教材、资料在开展培训前递交属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建立保管、备查制度,保管期限不少于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培训收费标准、预收费、广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规定。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单独培训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生均培训面积=培训场所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所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安徽省教育厅等十部门转发<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21〕405号)的相关要求,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以现金、电子转账等形式进入校外培训机构其它账户、非本机构账户和机构控制人个人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对于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当将存量预收费款项全部划转至资金监管专用账户。预收费资金转入专用存款账户即进入监管状态。

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代管、代存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培训费用。

预收费由培训机构委托银行管理。托管银行应严格按照托管协议开展预收费管理,履行相关账户的开立与撤销、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课程及服务信息登记等职责。存管银行对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的监管方式,采用“一课一消”或者按约定进度释放资金的方式进行。

培训机构应每3个月主动向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交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的预收金额、剩余(未培训课时)金额、学员人数、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基本信息。

培训机构、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章  设立审批

第十七条  举办者凭经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复核后的机构名称,向所在地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审批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八条  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出具《受理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对照《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申请材料审核结论。同时,组织专家对培训场所进行现场勘察,形成现场勘察结果。

第十九条  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审核结论、现场勘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拟同意设立。对综合评估不通过的、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不符合核准同意条件的,由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告知举办者,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

第二十条  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相关信息,应在培训场所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作出准予设立的决定,并出具《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公示期满有异议,经核实基本属实,由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告知举办者,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

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论。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持《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据申请,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发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向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培训机构台账,了解培训机构基本情况,加强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排查。

第二十四条  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设立名录库,对在办学资质、办学行为、资金监管、疫情防控、平台完善等方面符合规范要求的培训机构名单予以公布,并定期公布、动态更新,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五条 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第1季度开展年检。对经年检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核准书,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苗头性、普遍性、敏感性等问题时,应及时向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属地党委、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亳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皖科资〔2021〕21号)、《安徽省教育厅等十部门转发<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21〕405号)等文件要求,对预付费管理、行业规范等进行监管,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对培训机构的常态化监管,每年度开展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亳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1.亳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承诺书;

           2.亳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现场勘察表;

           3.亳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材料补正告知书;

           4.亳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图;

           5.亳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予受理决定通 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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