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1644774E/202310-00031 | 组配分类 | 上级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文字解读: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0-12 | 发布日期 | 2023-10-12 |
近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共9部门和单位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各地各有关部门更好理解掌握相关内容,抓好《意见》贯彻落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集约高效、绿色低碳等特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等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做出重要指示,强调“发展公共交通是现代城市发展的方向”。
近年来,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公众出行习惯发生深刻变化,城市公共汽电车客流大幅下滑,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普遍经营困难,行业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为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了《意见》,明确了相关支持政策,提出了相关工作任务。《意见》的印发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政策支持,促进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提质增效,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要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意见》提出了五方面共15项政策举措。
(一)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支持政策。一是落实运营补贴补偿政策,包括要求各地合理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标准,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因地制宜建立并实施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制度等。二是完善价格机制,包括要求各地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城市公共交通现有价格水平开展评估并及时优化调整,对定制公交等线路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对长距离公共汽电车线路探索采用按里程计价方式等。三是加强政策支持,包括要求各地在保障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夜间充电执行低谷电价的基础上,在日间设置部分时段执行低谷电价,以及用好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和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等政策、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工具支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等。四是保障公交优先通行,包括促进公交专用道连续成网、强化公交专用道使用监管等。五是合理引导公众出行,包括加强绿色出行和公交出行宣传,鼓励各地制定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建立绿色出行奖励和错峰出行制度等。
(二)夯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基础。一是加强规划引领和用地保障,包括要求各地科学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内容统筹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管控,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需求并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二是改善设施条件,包括鼓励地方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与改造、车辆购置,严格落实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标准,支持建设完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充电设施等。三是促进公交服务提质增效,包括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网,促进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城市轨道交通衔接融合,鼓励发展微循环公交,支持开通定制公交,优化定制公交管理流程,支持发展“公交+旅游”服务模式,支持围绕主业拓展多元化经营,鼓励提升适老化和无障碍出行服务,保障运营安全等。
(三)加快落实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政策。一是积极推动新增用地综合开发,包括允许符合条件的新增场站配套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等面积、根据设施功能分层设定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二是因地制宜实施既有用地综合开发,包括支持利用场站内部分闲置设施开展社会化商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存量场站实施综合开发并分层设定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允许符合条件的场站适当提高容积率等。三是建立用地综合开发收益反哺机制。
(四)加强从业人员权益保障。一是保障从业人员工资待遇,督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将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列入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并给予相应岗位津贴。二是关心关爱从业人员,包括改善从业人员生产环境,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关心从业人员身心健康,组织开展“最美公交司机”“最美地铁人”推选宣传活动,加大对困难从业人员帮扶力度等。
(五)加强组织实施保障。一是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绩效评价制度,推动落实城市人民政府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体责任。二是推动政策落实,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明确对存在欠薪欠保等的城市,不得参与国家公交都市创建申报,属于国家公交都市创建城市、示范城市的,取消创建资格或被授予的“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称号。
三、工作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工会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衔接和协同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