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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访问次数: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1-09-12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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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6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811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62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58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4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6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8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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