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增设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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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1-04-07 09:09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省交控集团及其他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增设、改扩建、预留改实施、迁建等工作,保障交通安全,更好地服务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经修订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原则
(一)科学论证、统筹兼顾。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增设、改扩建、预留改实施、迁建等,应综合考虑国土空间规划、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周边交通条件及车流量、地形地质条件等因素,深入研究、科学论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未来高速公路扩建需求,确保规模适度、空间有序、集约节约。
(二)明确责任、分类落实。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增设、改扩建、预留改实施、迁建等,原则上由市、县政府提出,高速公路项目业主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出相关需求。互通立交及连接线征地拆迁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按照谁主张、谁负责原则,由提出方实施,也可委托高速公路项目业主代为建设,费用由提出方承担,其中皖北地区、大别山革命老区等贫困地区项目,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应承担不少于25%建设费用。
(三)充分协商、加强协作。高速公路项目业主与项目所在市、县政府,应就互通立交建设相关前期工作、征地拆迁、当地环境协调、建设时序及管理、费用分担、产权及运营管理等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明确上述事项。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为互通立交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二、建设条件
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增设、改扩建、预留改实施、迁建等,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预测互通立交开通初期进出日均交通量在1000辆小客车以上。
(二)一般情况相邻互通立交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公里,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互通立交加减速车道间净距离不得小于1公里。
(三)互通立交应就近对接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中心城镇、4A级以上景区、机场、高铁站、货运枢纽等关键节点。
(四)互通立交连接道路必须是既有或与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同步建设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或市政主干路及以上道路。
(五)互通立交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有较高的平纵面线形,满足设置互通立交的设计指标。
三、报批程序
(一)市、县政府或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提出的互通立交建设项目,由提出方就互通立交建设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书面征求对方意见,对方应于收到征求意见函后15日内研究并书面答复。对方同意项目建设的,由提出方在收到对方意见后,书面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省交通运输厅15日内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建设,并将批复意见反馈市、县政府及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对方不同意项目建设、提出方要求建设的,由提出方书面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省交通运输厅可采取组织专家审查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咨询等方式,就互通立交建设的合理性进行研究,依此决定是否同意建设,并将批复意见反馈市、县政府及高速公路项目业主。
(二)省交通运输厅同意建设的项目,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和项目所在市、县政府应就互通立交建设签订相关协议,尽快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有序推动项目建设。
(三)在建高速公路的互通立交增设、改扩建、预留改实施、迁建,由互通立交建设单位按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运营高速公路的互通立交增设、改扩建、预留改实施、迁建,由互通立交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履行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交(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其中,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已批复预留的互通立交改实施,可直接开展勘察设计。
四、运营管理
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建成后,由高速公路项目业主纳入所在高速公路项目,统一运营管理,并承担运营费用。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增设等工作的通知》(皖交建管〔2015〕58号)同步废止,之前已确定或已实施的高速公路互通立交项目按原定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