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亳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经信〔2023〕18号
各县区经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亳州海关,市高新区经贸局,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企业发展促进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亳州海关联合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亳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亳州海关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自主创新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加快发展壮大,使之成为推动企业持续发展的主要动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中心,是指在企业中设立的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比较完善的技术开发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一支优秀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和市场开拓的技术管理人才队伍,具备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长期的技术支撑能力并对企业及行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技术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企业技术进步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三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亳州海关共同负责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经信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并负责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考核评价工作。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全面增强我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亳州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成立技术中心并有效运行,且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三)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和中试条件,研发试验用的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200万元(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四)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但不应实行自负盈亏、独立经营,所需经费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并单独列账,每年科技活动经费应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3%以上或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超过150万元。
(五)有一个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意识、能团结广大技术人员奋发进取的领导班子;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队伍,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技术中心专职技术开发人员15人以上。
(六)申请认定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七)具备完成企业或行业赋予有关技术项目开发的能力。
(八)技术中心技术创新工作成效显著,为企业发展壮大作出较大贡献。
第三章 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企业申请认定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
(二)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含需要提交的附表及证明材料)(见附件2)。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五)高新技术企业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3号仿宋字打印(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每年3月1日至3月30日由市经信局统一受理企业申报资料。
(二)市经信局根据申报材料对照第四条内容进行资格初审,并将结果通知企业。
(三)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亳州海关组织专家到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四)对定量评价65分(不含65分)以上的申报企业召开论证会,由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论证答辩,专家对《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定性部分进行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
(五)市经信局根据产业政策、评价结果、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形成初步获得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网向社会公示7天;
(六)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信局提出;有异议的企业技术中心,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经信局重新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亳州海关共同确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以联合发文形式认定。
第四章 技术中心职责任务
第七条 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企业投资决策,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实施技术创新、技术引进计划。
(二)参与制定本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组织实施各种管理体系;制定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名牌发展计划。
(三)组织和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做好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创造条件组建中外合作、合资技术开发机构。
(五)收集分析和跟踪与本企业相关的国际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六)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五章 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具体架构应包括技术研发、战略研究、人才培训、知识产权、市场信息、投资规划等。
第九条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高层管理人员兼任技术中心主任。
第十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研发、生产、购销、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产品技术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组成顾问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点技术问题及项目市场前景进行咨询、指导和评估。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规范的项目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在项目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研发项目合理布局,并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应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充分调动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工程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应与企业生产、营销、财务等部门紧密合作,互通信息,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开展技术创新方面发挥核心作用。
第六章 技术中心考核与管理
第十七条 对经认定的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经信局依照《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的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等绩效情况进行考核,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十八条 参加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考核的企业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4);
(二)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含需要提交的附表及证明材料)(见附件2);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3号仿宋字打印(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1份。
第十九条 市经信局根据《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定量部分对考核材料进行定量打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得分60分至85分(不含85分)为合格,得分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一次不合格的,提出警告,督促整改,整改期1年;连续两期不合格的,或不参加期内考核的,将取消其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二十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材料及考核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市经信局向社会公布通报,已认定为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将撤销其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享有市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二十一条 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搬迁、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局。
第七章 有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须是经认定的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和评价优秀的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三条 市各相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申报各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争取财政专项资金对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支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中心投入,加快技术创新步伐,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亳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亳经信〔2017〕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