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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常见的那些事儿

阅读次数: 作者:安全与政策法规宣传科 信息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4-05-20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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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主题是“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一、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房屋归谁所有?

案情简介

小明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卖给了小丽,约定等到付清全部价款后再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小丽担心小明在所有权转移前将房屋再行出卖,于是办理了预告登记。在小丽没有付清房款期间,小明果然将房屋出卖给了小虎。最后三人争执不下,小虎将小明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法院判定

小虎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根据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由于小丽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小明再将房屋处分给小虎,没有经过小丽同意,所以小虎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房屋作为抵押物没有登记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孙女士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要求提供担保,孙女士便将名下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请问此时房屋抵押权是否生效?

法院判定

《民法典》规定,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抵押权的成立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登记,抵押权于该抵押权设定登记时成立。由于孙女士的抵押物为不动产,抵押时,她和银行并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房屋抵押权无效。

虽然抵押权并未生效,但是银行与孙女士之间的《抵押合同》是成立的,基于合同,银行要求孙女士补办抵押登记手续,则房屋抵押权生效。

法条链接-《民法典》

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被忽悠签订的合同怎么办?

案情简介

小高报了某培训机构网课,其中客服告诉小高,服务有效期是两年,但是在第15个月的时候,突然收到通知,他的课程还有60天到期。小高致电培训机构询问,客服回答课程服务有效期是四个学期,并不是自然年的两年。小高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剩余培训费用,但培训机构以合同中的退款条款拒绝退还。该合同退款约定:自签订合同起,7日之内无责退款;30日内退还所交费用的80%;60日内退还所交费用的50%;逾期不予退还。小高见协商无果,便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判定

法院最终根据小高提供的证据,认为培训机构对于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没有进行提醒,并且存在误导销售。法院判决:培训机构退还小高30%的课程费用。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四、遗嘱指定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情简介

王先生的父亲去世,他得到10万元遗产。王先生的父亲在遗嘱中写明,这笔财产归王先生个人所有。后王先生与妻子离婚,妻子要求分割这笔财产,请问妻子是否有权分割这笔财产?

法院判定

最终法院判决,这笔财产为王先生的父亲遗嘱中写明归王先生个人所有,其妻无权分割。将婚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继承者的财产作为夫妻个人财产,既体现了法律对遗嘱人、赠与人意愿的尊重,也充分保护了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财产上的独立人格。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五、高空抛物侵权人未知谁来赔偿?

案情简介

小狮子在小区楼下晒太阳,头部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成重伤。伤害发生后,经公安机关调查仍不能确认具体侵权人。小狮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28名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赔偿。

法院判定

根据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最终法院判定,被告80余人赔偿小狮子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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