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政策法规 > 本市政策法规

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3-11-16 16:32
【字体大小:

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高新区经发局,亳芜产业园企发局:
  现将《亳州市工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亳州市工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16日

 

 

 

 

 

 

 

附件:

 

亳州市工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单体建筑量10%以内的,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单体建筑量10%以内的,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单体建筑量10%以内的,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

(四)违反《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

(五)违反《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

(六)违反《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期限内现场搅拌砂浆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