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高新区经发局,亳芜产业园企发局:
现将《亳州市工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亳州市工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16日
附件:
亳州市工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单体建筑量10%以内的,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单体建筑量10%以内的,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单体建筑量10%以内的,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
(四)违反《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
(五)违反《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
(六)违反《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期限内现场搅拌砂浆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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