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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支持药品研发及生产经营若干政策的通知

阅读次数: 作者:网站管理员 信息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0-05-19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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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亳州市支持药品研发及生产经营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0年3月31日

 

亳州市支持药品研发及生产经营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医药产业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8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对象是在亳州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从事医药领域的研发、生产、流通及合同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药企业。
  二、扶持事项
  (一)创新药(含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研发,已进入临床研究阶段,承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销售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本市,按研发费用的50%予以扶持,单个品种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2亿元。
  (二)改良型新药(含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研发,已进入临床研究阶段,承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销售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本市,按研发费用的50%予以扶持,单个品种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三)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中药研发,承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销售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本市,按研发费用的50%予以扶持,单个品种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
  (四)通过转让方式并在本市注册生产销售的优势药品,按该品种实际转让费用或评估价格的50%给予扶持。
  (五)国内独家代理进口药品品种,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和良好的市场前景,其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国内被指定的持有人)、销售总部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本市,给予单个品种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扶持。
  (六)对承接市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的非关联企业,给予委托品种实际委托加工费20%的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七)对市外药企在亳州设立销售中心(结算中心),年纳税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自企业运营之日起依照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80%的扶持。
  (八)对企业首次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扶持;对企业首次新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每个品种分别给予50万元的扶持。
  (九)对企业首次进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省级集中带量采购的中标成药品种,每个品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70万元的扶持。
  三、扶持方式
  (一)扶持事项第(一)至(五)项的扶持资金,可以由载体单位会同基金管理公司先行介入,在约定期限达到约定目标后基金退出,再由受益财政兑现扶持资金;也可由受益财政按“借转补” 或事后奖补的方式进行扶持,具体扶持方式由载体单位自行确定。
  (二)扶持事项第(一)至(五)项,协议中须明确企业享受扶持的药品获得上市注册或进口销售批准,未获得上市注册或进口销售批准,退还全部扶持资金本息。
  (三)扶持事项第(一)至(五)项,约定期限达到约定目标,指企业享受扶持的药品获得上市注册或进口销售批准后,自约定的纳税考核时间点起3年内单品种纳税额度不得少于奖补数额,未完成约定纳税目标的,退还相应扶持资金本息。
  (四)扶持事项第(六)至(九)项由受益财政按事后奖补的方式扶持。
  四、附则
  (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各载体单位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政策按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政策执行。
  (三)本政策由市药业发展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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