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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阅读次数: 作者:网站管理员 信息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8-27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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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7月21日

 

 

亳州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安徽省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7年,力争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和优良天数比例实现省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全市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针对国家、省环保督察交办信访问题和“全民参与·环保风暴”信访举报问题,要立交立办、立查立改、边督边改,并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围绕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做好工业燃煤锅炉改造和治污设施运行监管,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围绕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快推进油气回收治理、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和车用油品升级,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与拆解,实施船舶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围绕扬(烟)尘污染防治,加强施工、道路、混凝土搅拌站、建筑施工工地物料堆场、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拆迁工地物料堆场和城区内其他物料堆场扬尘整治,加强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污染防治。围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严禁秸秆露天焚烧。
  二、开展十大专项行动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及升级改造专项行动。
  1.贯彻落实《安徽省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结合国家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要求,2017年7月底前,对全市火电、垃圾焚烧厂等重点行业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要逐一建档,整改完成后逐一销号,并向社会公开。对违法行为在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及完成时限,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彻底解决问题。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要依法责令关闭。全面加强对火电脱硫脱硝等重点行业减排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均达到目标要求,全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6年削减3%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国资委)配合)
  2.严控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发电。确保国投新集电力利辛有限公司燃煤发电机组稳定超低排放,超低排放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加强运营监管工作,对达不到排放限值、调峰时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机组,一律依法停产。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必须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加快推进亳州瑞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循环流化床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市供电公司配合)
  (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专项行动。
  1.全面开展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金属门窗加工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化工行业要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全面实施达标排放治理。加强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门窗加工行业综合整治,改进工艺流程,提高低挥发性涂料使用比例,密闭生产过程,提高有机废气收集率,确保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效率。2017年,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2015年下降2.4%以上。(市环保局牵头)
  2.全面开展喷涂汽修行业整治。严格禁止露天喷漆作业,全面排查整治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喷漆作业环节,定期开展喷涂汽修作业专项执法检查,对未经审批从事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业整治。(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牵头)
  3.认真组织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大力推进农药、涂料、胶粘剂、油墨等行业原料替代工程,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在包装印刷、制鞋、合成革、家具、汽车等行业大力推动工艺技术改造,减少工艺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和排放。鼓励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实施相应的回收及综合治理工程。2017年,全市工业行业苯、甲苯、二甲苯等溶剂、助剂使用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低(无)挥发性有机物的绿色农药、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和轮胎等产品比例明显上升。(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牵头)
  (三)燃煤小锅炉淘汰专项督查行动。
  开展燃煤小锅炉淘汰情况专项督查,重点检查燃煤小锅炉任务是否全部完成、主城区是否存在燃煤小锅炉、已改造的燃煤锅炉是否存在死灰复燃、是否新批准建设20蒸吨每小时以下燃煤小锅炉等,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处罚并立即整改。严格落实《安徽省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加强煤质抽检,加大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的分类管理。(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质监局、市工商局配合)
  (四)工业堆场及矿山扬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同步采取喷淋、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输送设备要进行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露天装卸应采用湿式作业;进出矿山道路应采取控制扬尘污染措施。对未按要求落实各项防尘措施的,由属地政府依法进行查处。(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施工、拆迁、混凝土(含沥青)搅拌和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1.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工程项目开工前,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监管人员到位及备案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须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并与属地数字城管联网,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城管执法局配合)
  2.拆除作业必须采取围挡,实行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方式作业,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对裸露地面进行遮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预警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作业。各县区要逐步建设规范化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鼓励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牵头)
  3.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道路清扫车、道路洒水车、土方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物料运输车辆上路前必须进行车身、轮胎冲洗,物料遮盖,确保无抛撒滴漏。严格土方运输管理,制定管理办法,整治运输车辆物料抛洒和扬散问题。(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4.推进混凝土(含沥青)搅拌站标准化建设。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灰土拌和、搅拌混凝土、配制砂浆作业。全部取缔未经审批非法经营的混凝土(含沥青)搅拌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
  5.加强各类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围挡、洒水、出入口车辆冲洗、裸土覆盖、土方运输密闭等措施,切实减轻扬尘污染。将道路施工中吹灰等易导致扬尘的操作改为吸尘、冲洗等操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配合)
  (六)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督查专项行动。
  对全市所有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改造治理验收和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包括国省干道沿线加油站。结合加油站油品及安全日常监管,加强油气回收装置日常维护、管理,并建立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日常检查台账。对尚未实施改造、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销售企业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对设施破损无法使用的,设备要暂停使用并限期维修。(市商务和粮食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中石油安徽亳州分公司、中石化安徽亳州分公司配合)
  (七)车用油品升级和机动车排放标准督查专项行动。
  1.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非法生产、销售油品,非法流动加油罐车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取得实效,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牵头,市商务和粮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配合)
  2.认真落实《国家环保部、工信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2017年7月底前,对全市轻型汽油车制造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销售和注册登记开展专项抽查。2017年下半年,对其他重型柴油车销售和注册登记开展专项抽查。提高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限值,自2017年7月1日执行环保部《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04—2005)、《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中排放最高限值。(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
  (八)机动车(船)、港口、码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1.加快黄标车与老旧车辆淘汰。对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进行跟踪督查与评估,确保2017年全部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开展高污染车辆、无标牌车辆专项督查行动。开展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及拆解情况督查,严查各类报废汽车违法行驶,督促报废车辆履行报废手续,确保报废汽车做到应拆尽拆。做好同省机动车数据平台对接工作,实现数据共享,建立统一的数据平台。(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商务和粮食局配合)
  2.加强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制定我市船舶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对港口企业在港区内作业的水平运输机械、装载机、运输车辆等推进“油改气”工程。新建港口码头推广绿色环保装载、运输工具,同步建设靠港船舶岸电系统。打击无证经营码头,对在全市所有内河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占用港口岸线但未取得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码头,符合条件的,责令依法办理合法手续;对已取得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但未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未通过有关安全条件审查、未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已实际开工建设或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违规经营的经营性港口码头,责令立即停工,并予以处罚;对私自建设在航道岸边或利用滩地等自然岸坡的堆场、非法小码头,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彻底清理,并限期恢复原貌。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无证港口取缔工作,完成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整治任务。(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九)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1.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9号),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开展秸秆产业化示范园区建设。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2017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7%以上。加大秸秆禁烧力度,继续执行发现秸秆焚烧火点扣减县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规定,落实地方政府禁烧职责,提高禁烧监管水平,确保各县区秸秆焚烧火点数量逐年下降。(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
  2.加强农药化肥施用管理,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工作,合理调控化肥农药施用,促进农业节能减排。(市农委牵头)
  (十)餐饮油烟整治、烟花爆竹禁限放专项行动。
  1.持续抓好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污染整治。严格落实《安徽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不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餐饮经营单位和场所要依法责令停业,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经验收后,方可营业。在划定的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严禁露天烧烤食品。加大对城市露天焚烧垃圾、落叶等废弃物监管。(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和粮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2.开展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日常管理机制,倡导市民绿色、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切实做好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市公安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责任体系,主要领导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县区要对本方案进行细化,明确责任单位、任务和时间节点,并抓好落实。7月底前,启动市级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督促企业按照节能环保规范要求,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确保达标排放,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保持打击违法排污的高压态势。
  (二)加强执法监管。要加大对网格化环境监管的跟踪问效,实行“一案双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系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各自领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保持打击违法排污的高压态势。针对10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使违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形成震慑作用。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调度督查。市大气办要建立违法问题 “双向交办”制度,既将有关问题反馈给相关县区政府,同时反馈给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市大气办要每月通报空气质量,按季度调度“蓝天行动”实施进展。燃煤小锅炉淘汰、施工和混凝土(含沥青)搅拌扬尘污染防治、工业堆场及矿山扬尘污染防治、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车用油品升级和机动车排放标准等5个专项督查行动要在7月底前全面完成,三季度完成督查问题整改,年底前开展“回头看”,巩固整治成果。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及升级改造、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机动车(船)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和餐饮油烟整治及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等5个专项整治行动要明确时间节点,量化工作进度,逐项予以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区政府和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8日前,将蓝天行动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报市大气办,年终上报工作总结,同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
  (四)强化资金科技支撑。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县区要逐年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黄标车淘汰、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要科学分析空气质量,精细化管理各类空气污染物,要开展大气污染源清单调查,启动污染源解析工作,加强对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方面的研究。组织力量摸排辖区内各类污染源的情况和底数,形成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科学研究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健全台账和销号制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大环保执法监管、行政处罚以及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在亳州电视台设立环保违法曝光台,通过正面引导、反面曝光,进一步增强企业环保责任,扩大公共参与面。市级环保部门要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依规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加强环保诚信体系建设,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提升环保志愿者宣传引导水平,营造浓厚全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格局。
  (六)严格考核奖惩。按照《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办法考核办法(试行)》,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对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实施年度考核。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加大支持力度。对未完成“蓝天行动”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必要时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区域限批。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持续恶化的县区,按照规定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亳州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重点任务清单

 

序号

专项行动

重点任务

部门分工

时限

1

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及升级改造专项行动

对全市火电、垃圾焚烧厂等重点行业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国资委)

2017年7月底前

全面加强对火电脱硫脱硝等重点行业减排工程的运行管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6年削减3%以上。

2017年12月底前

严控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发电。确保国投新集电力利辛有限公司燃煤发电机组稳定超低排放。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供电公司

2017年12月底前

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专项行动

全面开展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金属门窗加工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实现减排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2017年12月底前

全面开展喷涂汽修行业整治。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2017年12月底前

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全市工业行业苯、甲苯、二甲苯等溶剂、助剂使用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底前

3

燃煤小锅炉淘汰专项督查行动

对各地燃煤小锅炉淘汰情况、新建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落实《安徽省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加强煤质抽检和分类管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2017年7月底前完成,

9月30日前完成督查整改,12月31日前开展回头看。

4

工业堆场及矿山扬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物料堆场应采取密闭或严密围挡同步采取喷淋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密闭运输。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2017年7月底前完成,

9月30日前完成督查整改,12月31日前开展回头看。

5

施工、拆迁、混凝土(含沥青)搅拌和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配合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2017年7月底前完成,

9月30日前完成督查整改,12月31日前开展回头看。

落实拆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强化混凝土(含沥青)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加强各类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6

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督查专项行动

督查全市所有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改造治理验收和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牵头单位:市商务和粮食局,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中石油、中石化安徽亳州分公司

2017年7月底前完成,

9月30日前完成督查整改,12月31日前开展回头看。

7

车用油品升级和机动车排放标准督查专项行动

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和粮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2017年7月底前完成,

9月30日前完成督查整改,12月31日前开展回头看。

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对全市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制造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销售和注册登记开展专项抽查。

2017年7月15日,对其他重型柴油车销售和注册登记开展专项抽查。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04-2005)《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中排放最高限值。

8

机动车(船)、港口、码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全部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淘汰。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和粮食局

2017年12月底前

开展高污染车辆、无标牌车辆专项督查行动。

2017年12月底前

开展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及拆解情况督查。

2017年12月底前

做好同省机动车数据平台对接工作,实现数据共享,建立统一的数据平台。

根据省部署实施

加强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完成无证港口取缔工作,完成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整治任务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底前

9

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开展秸秆产业化示范园区建设。

牵头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

2017年12月底前

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2017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7%以上。加大秸秆禁烧力度。

加强农药化肥施用管理,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工作,合理调控化肥农药施用,促进农业节能减排。

牵头单位:市农委

10

餐饮油烟整治、烟花爆竹禁限放专项行动

落实《安徽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划定的禁止露天烧烤区域,严禁露天烧烤食品。加大对城市露天焚烧垃圾、落叶等废弃物监管。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和粮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7年12月底前

开展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调研,制定日常管理机制,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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