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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作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2-15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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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1日


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


  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号)和《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8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支持我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及市县区的配套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入选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项目库项目、品种研发引进和课题研究。
  (一)新建和扩建现代中药产业重大项目(不包括前处理);
  (二)新药、仿制药研发,新药、仿制药生产技术转让,中药生产关键技术研发,课题研究;
  (三)现代中药重大技术装备和新工艺的示范应用;
  (四)现代中药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五)现代中药关键技术研发平台和第三方检验检测平台。
  第二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支持生产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建或当年10月份前开工的项目;
  (二)新建和扩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不低于200万元;
  (三)项目备案、环评、能评、规划、国土、招投标、工程建设等前期资料齐全;
  (四)有专业的企业管理团队、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支持品种研发引进及课题研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一年度或当年获得新药注册证书、仿制药注册证书或批准第III、IV期临床实验的品种;
  (二)上一年度或当年完成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并在市域范围内投入生产的品种;
  (三)上一年度或当年承担国家或省课题研究,取得经课题委托机构认可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 支持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或第三方检测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平台仪器设备投资不低于200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资金申报。专项资金申报由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地办”)牵头组织。企业编制资金申报报告,并向县(区)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县(区)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初核,并择优提出拟支持项目建议。
  (二)择优支持。县(区)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将拟支持项目建议上报市基地办审查,并报市基地领导小组批准,确定支持项目。
  (三)资金下达。根据市基地领导小组批准确定的项目资金支持方案,由市基地办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四)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依据专项资金计划,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属地财政部门。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应当将支持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项目单位。
  (五)签订协议。专项资金支持采取借转补(或贴息、股权投资)方式。市与县(区)、县(区)与企业层层签订借转补(或贴息、股权投资)协议。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额度
  第八条 生产项目支持额度:
  (一)中成药、配方颗粒类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设备投资的100%(或固定资产投资的15%),单个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3000万元;
  (二)提取物类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设备投资的80%(或固定资产投资的10%),单个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
  (三)饮片、中药保健品、中药功能性食品及医疗器械类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设备投资的50%(或固定资产投资的8%),单个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500万元;
  (四)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不超过2年累计利息的总额,单个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500万元。
  以上资金,企业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报。
  第九条 品种研发引进及课题研究项目支持额度:
  (一)获得新药注册证书单个品种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品种仅支持一次,下同);
  (二)获得仿制药注册证书或批准第III、IV期临床实验的单个品种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完成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并在市域范围内投入生产的单个品种支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课题研究支持资金不超过课题总费用的20%。
  第十条 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和第三方检测平台支持额度。
  对平台的支持资金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80%,单个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500万。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专账管理。对支持的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第十二条 规范使用。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计划和专项资金使用相关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进度管理。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每月5日前项目单位应向属地主管部门报送上月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基地办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市基地办应及时向市基地领导小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在完成专项资金使用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资金使用及产生效益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报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市基地办组织汇总专项资金使用总体绩效评价,并向市基地领导小组报告,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支持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属地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初审合格后向市基地办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基地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基地办负责对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和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定期对支持项目的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基地办报告。
  第十九条 对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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