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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经信财务〔2018〕84号

阅读次数: 作者:网站管理员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6-05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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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2018年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反馈。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2018年5月31日 

                      

 

 

2018年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要求,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基本要求
  (一)基本材料
  申报支持资金的单位都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市(直管县)经信委(主管部门)上报文件;
  2.市(直管县)、县(市、区)经信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见附件1),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报单位的资金申请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5.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称号类的项目除外);
  6.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见附件2),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限制性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资金奖补:
  1.自2016年以来,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单位; 
  2.自2016年以来,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或法定代表人;
  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
  (三)资金奖补要求
  1.单个企业的同一个项目只可享受以下五类项目奖补中的一类:
  (1)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
  (2)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3)奖补工业机器人购置;
  (4)奖补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优秀企业;
  (5)补贴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
  2.单个企业最高可叠加享受除项目奖补外的3个称号类奖补;
  3.对皖北三市、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见附件3)符合条件的项目,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
  4.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1000万元;
  5.企业已获得国家奖补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二、支持高端制造
  (一)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
  1.申报条件
  (1)申报的项目属于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简称“四基”)等领域,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2016年版)》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南(2016年版)》工业强基重点和方向(具体目录见省经信委网站、企业云平台);
  (2)项目前期工作完备,资金基本落实到位,已开工建设且项目建设期合理;
  (3)项目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项目为制造业(不含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项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设备不予补助;
  (4)列入导向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支持。
  2.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核准(备案)、环评、用地、规划等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节能审查的高耗能行业需提供节能审查文件;
  (3)项目资金证明材料,包括自有资金有效凭证、设备清单和设备购置发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支持方式
  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可达500万元。
  上一年度获得制造强省工业强基项目设备补助的项目,本年度不再给予安排资金。已获补助的设备不得再次申报。
  (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1.申报条件
  (1)申报的项目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2016年版)》重点和方向;
  (2)项目前期工作完备,资金基本落实到位,已开工建设且项目建设期合理;
  (3)银行贷款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并且贷款期限为3年及以上。不享受国家贴息的产业类技术改造项目专项建设基金,比照银行贷款给予贴息;
  (4)项目申报年度上一年仍在贷款期限内,并发生利息等费用支出;
  (5)项目为制造业(不含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项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予贴息;
  (6)列入导向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支持。
  2.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核准(备案)、环评、用地、规划等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节能审查的高耗能行业需提供节能审查文件;
  (3)项目资金证明材料,包括银行的贷款合同、进账单(借款凭证)、利息单(支付利息等费用的相关凭证)等。
  3.支持方式
  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最高可达500万元。
  上一年度已获得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贴息未满三年的可继续安排剩余年度贴息。
  (三)补助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示范应用
  1.申报条件
  认定为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省内研制和使用单位。
  2.申报材料
  (1)上年(未享受政策的)或当年认定为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文件;
  (2)推广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销售发票。
  3.支持方式
  对省内研制和省内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售价的15%给予补助,合计最高可达500万元。最终补助金额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统筹安排。
  (四)支持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
  1.申报条件
  已认定的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并已交付。
  2.申报材料
  (1)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方和用户方所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2)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3.支持方式
  对于已认定的安徽省重大技术装备,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首台(套)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五台(套)装备产品)或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保险期限一年,已享受该政策的不再享受。
  (五)补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
  1.申报条件
  (1)符合《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制造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等确定的新材料发展方向;
  (2)生产企业在我国拥有产品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重大突破;
  (3)省内外率先批量使用,符合条件的自制自用企业视为首批次应用示范企业;
  (4)优先支持具有国际先进水平首批次新材料;
  (5)已获国家、省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助或列入补助计划的新材料不得申报。
  2.申报材料
  (1)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助项目申请报告书,包括新材料的性能及用途、生产和使用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合作应用情况、应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选择保险公司情况、补助申请理由等内容;
  (2)重点新材料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3)产需双方签订的重点新材料产品研制开发、使用、改进等方面的合作协议,重点新材料产品2017年7月以来首批次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保险费用支付证明(费率3%)等。
  3.支持方式
  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按年度保费80%比例进行补助。
  (六)奖补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企业
  1.申报条件
  (1)申报的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申报的国家(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两类标准文本的发布时间均为上一年度。
  (2)申报企业为制造企业,企业位列标准文本编制单位前三位(同一标准只奖补排序最前的一个企业)。
  2.申报材料
  (1)申报国际标准奖补的企业提供国际标准提案和国际标准审定会会议纪要;
  (2)申报国家(行业)标准奖补的企业提供标准的立项文件、发布公告(或备案文件)、标准正式文本;
  (3)申报企业名称和标准文本编制企业名称不一致的企业提供注册主管部门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3.支持方式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最高可达150万元,并根据年度申报数量统筹安排。
  (七)奖补洁净厂房
  1.申报条件
  在本省注册,上一年度建成并投入使用新一代电子信息、食品、医药(经GMP认证)、化妆品行业百级、千级洁净厂房的产权单位。
  2.申报材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2)厂房建设可行性报告、建设实施方案、承建合同、施工图纸、建设支付发票、竣工验收及相关标准规范文件材料;
  (3)生产车间洁净度达到百级、千级净化等级及其实际面积、厂房产权等证明材料。其中,医药制造企业需要提供通过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千级洁净厂房证明材料。
  3.支持方式
  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
  三、支持智能制造
  (八)奖补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
  1.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
  2.申报材料
  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评为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有关文件。
  3.支持方式
  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九)奖补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
  1.申报条件
  根据《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当年认定为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企业。
  2.申报材料
  当年认定为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企业的文件。
  3.支持方式
  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十)奖补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
  1.申报条件
  企业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已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并且在当年申报期内持有有效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证书。
  2.申报材料
  (1)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
  (2)企业两化融合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信息化业务综合集成情况、通过贯标实现人均劳动生产率和产品平均利润率提升情况、企业推进两化深度融合的需求分析、企业新型能力识别和打造的方法与路径、企业借助外部力量为信息化建设和贯标提供支撑或帮助情况、企业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和打造新型能力的主要成效、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建设推动战略转型、管理变革、流程优化、技术创新和数据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成果和经验等。
  3.支持方式
  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十一)奖补工业机器人购置
  1.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1月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企业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
  2.申报材料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购买工业机器人的清单和发票、合同复印件;机器人在企业车间使用的电子照片(大小不低于5M,像素不低于800万,张数不少于10张,并附照片说明性文字)。
  3.支持方式
  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
  (十二)奖补煤矿安全和信息化改造项目
  1.申报条件
  (1)煤矿安全风险防控和标准化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改造项目;
  (3)煤矿违章自动识别系统;
  (4)煤矿瓦斯、水害、火灾、矿压预警等信息化系统;
  (5)其它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信息化系统建设改造项目。
  2.申报材料
  企业概况、项目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及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完工报告(包括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资料);
  3.支持方式
  对省认定的煤矿安全和信息化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300 万元。
  (十三)奖补非煤矿山安全和信息化改造项目
  1.申报条件
  (1)申请认定项目的企业须在安徽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两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项目认定以技术改造类项目为主,主要针对非煤矿山企业在消除矿山及尾矿库原有安全隐患,以粉尘治理为重点的矿山绿色发展,提高矿山及尾矿库安全及信息化、自动化水平等方面,通过先行投入资金实施的,已完成的项目或主体工程已完成的重大项目。
  2.申报材料
  (1)企业概况、项目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等;
  (2)企业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非煤矿山安全和信息化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整治方案;
  (4)已完成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主体工程已完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材料及已投入资金证明材料; 
  (5)相关发票、合同等资料。
  3.支持方式
  对省认定的非煤矿山安全和信息化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四、支持精品制造
  (十四)奖补消费品工业“三品”行动示范企业
  1.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企业。
  2.申报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信委关于消费品工业“三品”行动示范企业的认定文件。
  3.支持方式
  对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十五)奖补安徽工业精品、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
  1.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公布的安徽工业精品、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
  2.申报材料
  (1)申请资金奖补的报告;
  (2)省经信委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工业精品、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的文件。
  3.支持方式
  对 “安徽工业精品”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十六)奖补在中央媒体宣传推介“安徽工业精品”
  1.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品牌优势突出,企业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2)企业具有行业或省内领先地位,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和全省工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示范性;
  (3)企业产品宣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要求及央视广告审播要求;
  (4)企业自愿申报,在省经信委与中央媒体约定的栏目、时段播出广告。
  2.申报材料
  企业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生产许可证、企业商标注册证等扫描件。
  3.支持方式
  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对企业在中央媒体宣传推广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
  (十七)奖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中国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产业集群区域品牌
  1.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中国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企业(示范区)。
  2.申报材料
  (1)申请资金奖补的报告;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产业集群区域品牌试点示范的相关文件;
  (3)中国质量奖(仅限制造业)、中国工业大奖主办单位公布的相关文件。
  3.支持方式
  对获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中国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企业(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十八)奖补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
  1.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
  2.申报材料
  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文件。
  3.支持方式
  对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十九)仿制药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奖补项目
  1.申报条件
  省内完成仿制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医药制造企业。
  2.申报资料
  项目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验收报告(或批文)。
  3.支持方式
  对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可达300万元。
  五、支持绿色制造
  (二十)奖补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优秀企业
  1.申报条件
  (1)优秀企业以项目为支撑,重点包括工业节能、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业节水、生产者责任延伸、高端智能再制造、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节能环保产业化等项目。其中:工业节能项目实现年节能量300吨标煤以上,清洁生产项目需实现化学需氧量(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同比下降不低于10%,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现年利用固废5000吨以上(再生资源利用优先),工业节水项目年节水不低于5万m3 ,生产者责任延伸、高端智能再制造、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节能减排效果明显。 
  (2)需纳入全省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的重点项目、近三年安徽省工业项目投资导向计划的绿色制造项目、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导向计划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0万元(挥发性有机物项目投资不少于300万元)。该项目没有获得过国家或省级财政支持。
  (3)项目相关手续完备,项目已实施完毕并竣工。
  (4)企业不属于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或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处理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重点项目申报信息表。
  (2)项目竣工评估报告,重点包含以下内容:
  ①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涉及的相关部门单项前期工作审批文件,项目建设(设计)方案或可研报告。
  ②项目建设的资金筹措证明材料,银行贷款合同及流水。
  ③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合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资料,工程款项支付流水。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设备购置发票、验收入库清单,设备购置款项支付流水。
  ④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验收文件资料,项目决算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涉及的相关部门单项工程验收批复或验收监测报告。
  ⑤项目实施前后的经济社会效果对比分析,工业节能、节水、清洁生产项目还需提供节能环保效果审核报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还需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废物来源、利用量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认为有助于遴选的相关资料。
  3.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重点项目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二十一)奖补国家级绿色工厂与绿色产品
  1.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称号的企业。
  2.申报材料
  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文件。
  3.支持方式
  对获得国家级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只分种类,不分型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二十二)奖补省级绿色工厂
  1.申报条件
  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
  2.申报材料
  省有关部门认定文件。
  3.支持方式
  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六、支持服务型制造
  (二十三)奖补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国家级
  1.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包括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示范平台)企业。
  2.申报材料
  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文件。
  3.支持方式
  对获得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省级
  1.申报条件
  省经信委认定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2.申报材料
  (1)《安徽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基本情况表》;
  (2)上一年度开展服务型制造项目和典型案例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3.支持方式
  对获得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二十四)奖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1.申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省经信委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申报材料
  平台申请报告(含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本情况表、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报告、相关资质及服务业绩证明材料)。
  3.支持方式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择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并根据考评情况统筹安排。
  (二十五)奖补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
  1.申报条件
  经认定的国家、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
  2.申报材料
  省经信委关于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的认定文件。
  3.支持方式
  对认定为国家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七、支持电子信息、软件和大数据产业发展
  (二十六)奖补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企业
  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企业——电子信息行业
  1.申报条件
  在本省注册,上一年度进入“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发布名单的企业。
  2.申报材料
  上一年度“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名单”发布通知。
  3.支持方式
  对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的本省企业一次性给予奖补100万元。
  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企业——软件行业
  1.申报条件
  在本省注册,上一年度进入“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发布名单的企业。
  2.申报材料
  上一年度“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名单”发布通知。
  3.支持方式
  对进入“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名单”的本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补100万元。
  (二十七)奖补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百强企业
  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百强企业——电子信息行业
  1.申报条件
  总部新落户我省的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
  2.申报材料
  (1)上一年度“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名单”发布通知;
  (2)总部落户我省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报告、建设方案及相关投资协议文件等证明材料。
  3.支持方式
  对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一次性给予奖补200万元。
  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百强企业——软件行业
  1.申报条件
  总部新落户我省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在省经信委统计系统按时填报软件统计数据。
  2.申报材料
  (1)上一年度“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名单”发布通知;
  (2)总部落户我省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报告、建设方案及相关投资协议文件等证明材料。
  3.支持方式
  对总部新落户我省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二十八)奖补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企业名单
  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企业名单——电子信息行业
  1.申报条件
  依据《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和软件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经省经信委发布的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企业。
  2.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奖补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上一年度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及研发创新情况,产品创新性、市场占有率和经济带动性情况,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社会责任贡献情况,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表等)。
  3.支持方式
  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企业名单——软件行业
  1.申报条件
  依据《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和软件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经省经信委发布的安徽省重点软件企业。
  2.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奖补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及技术研发创新情况,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支持方式
  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二十九)奖补“国家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1.申报条件
  承担“国家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首次申请配套资金时,应提供项目基本情况表、立项批文、项目任务合同书、国家拨付经费银行到款凭证、项目推荐申报时省经信委向“国家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资金配套承诺书;再次申请配套资金时,应提供项目进展情况表及国家拨付经费银行再次到款凭证;申请配套资金尾款时,应提供项目的验收报告、专家验收意见和国家拨付经费银行末次到款凭证。
  3.支持方式
  对“国家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原则上按国家确定的比例配套,地方财政资金依据项目实施进度、国家经费实际到位情况以及项目任务合同书确认的地方配套方案进行配套。
  (三十)奖补新注册成立为总部的大数据企业
  1.申请条件
  (1)类别1:在安徽省内新注册成立为总部的大数据企业,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在一亿元到十亿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一亿元;
  类别2:在安徽省内新注册成立为总部的大数据企业,注册资本资金在十亿元以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两亿元;
  (2)企业核心营运机构、核心功能机构设在安徽省,并在安徽省内统一纳税入库(企业无分支机构的视同为总部在安徽);
  (3)企业主营业务需在下列范围内:数据整理、存储、运维、安全服务;数据挖掘、计算、加工服务;数据咨询、分析服务;大数据交易服务;
  (4)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含政策减免税费)在1000万元以上。
  2.申报材料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支持方式
  对经认定的类别1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经认定的类别2企业,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八、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三十一)奖励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进入50亿、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企业
  1.申报条件
  (1)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相应标准;
  (2)企业在省经信委企业云平台上报主营业务收入达到相应标准。
  2.申报材料
  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支持方式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其中法人代表不少于40%。
  (三十二)奖励新进入全国制造业500强的企业
  1.申报条件
  新进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企业。
  2.申报材料
  近两年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评选结果文件材料。
  3.支持方式
  对新进入全国制造业5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100万元,其中法人代表不少于40%。
  (三十三)奖励新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
  1.申报条件
  新进入全国工商联发布的年度中国民营企500强,在我省注册登记且总部设在我省的制造业企业。
  2.申报材料:第一条中要求的“基本材料”。
  3.支持方式
  对新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100万元,其中法人代表不少于40%。
  (三十四)奖补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申报条件
  省经信委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17年已获本专项支持的企业除外。
  2.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报告(含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经审计的近三年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3.支持方式
  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择优给予每户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三十五)奖补省认定成长型小微企业
  1.申报条件
  符合《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申报要求的工业类小微企业。
  2.申报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品牌质量管理和人才培育发展等情况;
  (2)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数据采集表。
  3.支持方式
  对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择优给予每户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三十六)奖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1.申报条件
  获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的第八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2017年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质量试评价结果为四星级及以上的基地(不含2017年已奖补的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2.申报材料
  (1)第八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批复文件;2017年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质量试评价结果通报文件。
  (2)地方政府支持示范基地建设的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材料。
  3.支持方式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100万元。
  (三十七)奖补国家级和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1.申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省认定的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2.申报材料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请报告(含基本情况表、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相关资质及服务业绩证明材料)。
  3.支持方式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根据考评情况,择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三十八)奖补制造业创新中心
  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
  1.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或同意筹建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2.申报材料
  (1)申报国家创新中心的申请报告或组建方案;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筹建批复或文件。
  3.支持方式
  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
  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
  1.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省制造业创新中心。
  2.申报材料
  (1)申请资金奖补报告;
  (2)省经信委关于公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文件。
  3.支持方式
  对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三十九)奖补工业设计中心
  奖补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
  1.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
  2.申报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文件。
  3.支持方式
  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
  奖补工业设计中心(省级)
  1.申报条件
  依据《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皖经信产业〔2014〕184号),获得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表》;
  (2)企业上一年度工业设计成果获得授权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清单(含产品或项目名称、专利名称、专利号、权利人、授权单位、授权时间等)、证书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工业设计成果获奖清单及证书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3.支持方式
  对获得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50万元。
  (四十)奖补省企业技术中心
  1.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省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2.申报材料
  (1)申请资金奖补报告;
  (2)省经信委等部门联合公布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文件。
  3.支持方式
  对上一年度获得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根据资金统筹情况,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九、强化金融土地要素支撑
  (四十一)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落实。
  (四十二)补贴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
  1.申报条件
  (1)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制造业中小企业。 
  (2)企业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期限在36个月及以上,截至申报时,已履约12个月以上且第一年还款金额不超过总金额的40%,前两年还款不超过总金额的80%。
  (3)合作的融资租赁机构:一是省内登记注册资本金2亿元以上(实缴);省外登记注册资本金20亿元以上(实缴)、资产规模50亿元以上。二是近3年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投放额逐年增长。
   2.申报材料
  (1)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资金申请表。 
  (2)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财务缴税情况、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开展情况、租金支付情况、效果分析及存在问题等)。
  (3)开展直接租赁业务的:供需融三方协议(直租合同、买卖合同),设备明细表,设备购置发票,设备厂家发货凭证、清单,设备入库验收清单,设备安装验收清单,项目竣工验收材料。
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融资租赁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双方协议,资产转让协议,设备明细表,设备购置发票或设备价值评估报告。
  (4)企业还款计划表,融资租赁机构放款银行流水凭证,企业支付租金银行凭证(逐期),融资租赁机构收款收据流水凭证、租息发票(逐期)。
  (5)企业和公司法人代表的征信报告(记录),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确权登记记录。
  (6)合作的融资租赁机构相关资料:营业执照,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或凭证,征信报告(记录)。
  (7)企业、融资租赁机构真实性及不提前解除租赁业务的承诺声明。
  (8)其他与该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资料。
  3.支持方式
  补贴资金按照融资规模8%的比例对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进行补贴,每户企业最高可达500万元,并根据年度申报数量统筹安排。
  (四十三)奖补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中小企业
  1.申报条件
  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申报材料
  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企业申请表。
  3.支持方式
  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专精特新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实施技术改造的制造业企业,项目完工且经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验收合格后3年内,鼓励市、县政府按照招商引资政策依法落实税收优惠。
  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一、加大工作激励力度
  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 审核程序
  一、下发通知
  由省经信委下发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
  由市(直管县)经信委(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申报,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
  三、组织评审
  省经信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有关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四、资金安排
  省经信委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会商会签省有关部门。
  五、方案公示
  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向社会公示。
  六、资金下达
  公示无异议后,省经信委下达奖补项目安排,商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第三部分 管理监督
  一、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二、市(直管县)、县(市、区)经信委(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现场核查初审和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
  三、相关事项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四、省经信委负责组织实施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负责开展项目的涉企系统比对核准及项目资金的稽查核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完善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协助对涉企项目进行比对。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审核,避免重复支持。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将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取消其3年内省级所有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对审核把关不严、项目出现问题较多的市(直管县)、县(市、区)经信委(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和实际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适当压减问题项目所在市县的资金规模。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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