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偿还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亳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业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宅用途不动产(以下简称“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为抵押向银行申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符合转贷条件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整万元)转为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有下列两种方式,借款申请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办理:
(一)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先还后贷(以下简称“结清转贷”)。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原商业贷款结清并解除贷款抵押,用原商业贷款抵押的住房作为商转公贷款的抵押担保。
(二)借款申请人选择以直接转贷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借款申请人未结清原商业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原商业银行的情况下,在原贷款商业银行同意提前结清的前提下,抵押人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商转公业务。
第二章 办理条件
第六条 在亳州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0%或资金流量为负,暂停该项业务受理,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以上月末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除应当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
(二)借款申请人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偿还原商业贷款满12个月(含)以上,近12个月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
(三)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权属明晰,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八条 借款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一)变更原抵押不动产所有权人的。
(二)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权或居住权,原商业贷款银行不是唯一抵押权人,仍有其他抵押权未解除的。
(三)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
(四)作为主贷人或配偶、共有人已享受过两次公积金贷款政策。
(五)其他影响抵押权实现的行为。
第九条 借款申请人选择以直接转贷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若公积金可转贷金额低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商转公贷款发放前,借款申请人须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余额超出公积金转贷金额的差额部分。
第三章 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额度根据我市公积金贷款可贷金额计算公式计算。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不得超过我市规定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第十二条 商转公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能超出原商业贷款剩余年限。借款人贷款期限最长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
第十三条 原商业贷款为二手房贷款的,原商业贷款已使用年限加商转公贷款年限最长不能超过30年,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二手房价值的60%。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请资料
第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婚姻证明、借款人用于偿还贷款的银行卡、征信报告;
(二)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
(三)原商业贷款所购房屋的购房合同和全额增值税发票(原商业贷款为商品房贷款的需提供);所购房屋过户的税费发票(原商业贷款为二手房贷款的需提供);
(四)原商业贷款基本信息及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
(五)结清转贷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需提供一次性结清原商业贷款的还款凭证及结清凭证、已解除抵押的原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直接转贷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需提供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结清证明。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选择以结清转贷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申请人应在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商转公业务后,结清原商业贷款,并在结清日期后三个月内办理商转公;
(二)借款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要求完成审批,审批通过后告知借款申请人,并出具审批通知单;
(三)公积金贷款发放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后,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借款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
(五)以结清转贷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可以申请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贷款合作业务的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办理。
第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选择以直接转贷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要求完成审批,审批通过后告知借款申请人,并出具审批通知单;
(二)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银行指定账户;
(四)以直接转贷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需在原商业贷款发放银行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借款申请人违反本细则及《亳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和抵押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借款申请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营情况,对商转公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未明确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上级相关部门文件规定及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该项业务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及各县管理部业务大厅受理,暂不支持线上受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