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600667931452C/202404-00032 | 组配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负责人解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孙博解读《关于开办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4-18 | 发布日期 | 2024-04-18 |
2024年4月12日,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印发了《关于开办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公积金委〔2024〕2号),为方便职工了解开办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相关事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孙博主任对相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民生的积极作用,为缴存职工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服务,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国家标准 GB/T 51353-2019),本市缴存职工使用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购房的,可申请办理偿还住房商贷委托按月划转公积金业务。
二、政策研判和起草过程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起草《关于开办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草稿),经专题会议研究,于2024年1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市(县、区)公积金管委会会员及所在单位共29人(次)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9条,已达成一致同意。收到反馈意见后,我中心委托软件公司对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增加模块,2024年3月,征求合作的商业银行意见,达成一致,2024年4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关于开办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报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印发。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政策实施范围是什么?
我市缴存职工在亳州市辖区内购房且使用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或者组合贷款。
(二)划转的时间和金额怎么确定?
1、我市的划转标准是按月划转,自审批的次月起生效。按约定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为划转日。
2、两种方式确定划转金额: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各商业银行实现数据共享可查询申请人还贷明细的以申请人上月还款额为划转金额;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各商业银行暂未实现数据共享的以申请人借款合同月还款额取整(取百元整数)为划转金额。
(三)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夫妻双方均办理此业务的需同时到场申请,配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
2、购房合同原件、商业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本笔借款剩余还款计划表;
3、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借记卡。
(四)办理“商贷划转”的注意事项
1、缴存职工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申请按月划转,且委托划期间,不能用另一套申请提取。
2、此业务仅支持线下办理签约,缴存职工可到中心及三县管理部窗口办理商贷划转签约手续。
3、申请人(含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行为的不予办理商贷委托划转业务。
四、政策情况说明
(一)仅支持一套房屋商贷委托划转。申请人(含配偶)有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划转顺序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商业住房贷款。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多笔商业住房贷款的,选择其中一笔商贷办理。
(二)申请人(含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先划转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商贷委托划转协议履行期间,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五、执行时间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自2024年4月12日按照《 关于开办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规定办理按月划转业务。
六、政策咨询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
联系电话:0558-5117190
线上咨询:登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互动回应”版块、亳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市民论坛”版块或发至 邮箱:bzsgj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