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体现住房公积金便民、利民、惠民政策的成效,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
取消我市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所在地需求证明(即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学籍证明或就业社保证明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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