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审核审批基本原则
(一)及时受理,依规审贷。职工购买住房申请贷款,信贷人员根据《亳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应及时受理,提出意见并告知申请人,不得违规办理。
(二)控制风险,终身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谁经办、谁负责”原则。受理初审人、审批人对本人经办的贷款,实行“终身负责制”,以降低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二、贷款额度核定
实行最高额度限制,每笔贷款的额度核定均不得超出我市最高贷款额度。具体额度核定如下:
(一)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正常月缴存额合计在1400元及以上的,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为43万元(双职工43万元封顶)。
(二)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正常月缴存额合计在1200元及以上的,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三)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正常月缴存额合计在1000元及以上的,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
(四)夫妻双方(含单方)住房公积金正常月缴存额合计在800元及以上的,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为33万元(单职工33万元封顶)。
(五)夫妻双方(含单方)住房公积金正常月缴存额合计在700元及以上的,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六)夫妻双方(含单方)住房公积金正常月缴存额合计在600元及以上的,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
(七)夫妻双方(含单方)住房公积金正常月缴存额合计在最低限额以上600元以下,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
(八)正常月缴存额低于我市规定最低缴存额的,贷款额度核定时不计入夫妻月缴存总额。贷款额度的核定按近6个月正常缴存额(不含补缴)的平均数计算,且最后一个月的缴存额不低于平均数。
(九)借款人有良好的信用记录(配偶或共有人信用记录视同借款人信用记录),近3年无连续3次(含)或累计6次(含)逾期记录。助学贷款逾期记录不超过24个月,并已结清。没有不符合市公积金中心或者贷款银行规定其他条件的。
(十)连续拖欠缴存6个月公积金视为断缴,不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特殊情况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借款人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包括本次贷款(含商业组合贷款)和未结清贷款。
三、贷款年限、利率
借款人具体贷款年限核定,参考其购建住房价格、还款能力、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综合确定,且要根据借款人的贷款金额、月供和收入情况尽量缩短贷款期限,加速信贷资金回笼和周转。借款人个人账户公积金余额(或购房提取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出房价总额。最长贷款期限30年,但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的5年。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已享受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含配偶),按二套房受理,利率上浮10%,不受理第三次公积金贷款申请。
四、贷款受理审核监督职责
(一)受理人职责:负责贷款受理和初审,重点审查贷款各种资料真实性。主要是申请书填写要清晰、完整、准确,资料完备、真实、有效,且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首付比例、贷款金额、年限、利率、信用报告符合相关规定,每月还款金额不超过家庭收入60%,最近3年提取记录等。
(二)审批人职责:市中心信贷科长负责市本级贷款审批,县管理部主任负责本管理部贷款审批。重点审查落实首套房、二套房差别化贷款政策及规范性,如审核贷款资料完整、购房合同真实、有效,住房价款、付款方式、二手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发票符合相关要求等,最近3个月内信用报告清晰,符合差别化贷款政策,杜绝三套贷款等。
(三)监督职责:市中心分管贷款业务的领导负责全市贷款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稽核人员定期不定期对正在办理及办理结束的贷款业务进行抽查。
五、贷款审核审批时限规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从受理到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一)信贷员受理至初审完成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批人审核完成时限2个工作日。
六、贷款受理审批后期工作
(一)每办结一笔贷款审批业务,经办信贷员应在纸质审批表上加盖信贷专用章,填制《公积金贷款资料传递表》(一式两份),并及时传递给委贷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手续,信贷员负责收回银行签字加盖公章的传递表回单。
(二)信贷员收到银行放款申请、抵押证明(银行加盖印章的复印件)和保证金票据后,需核实并将以上资料影像上传管理系统,提交放款,并负责每笔贷款的贷后管理和服务。
(三)还款方式变更。正常整期还款一年以上,且已还款期数为整年(12个月的倍数)的借款人方可申请,办理时借款人可携带身份证到我中心填写变更还款方式申请书,变更还款方式。
七、贷款档案管理
(一)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对贷款材料装订成册合理编排顺序,整理归档。贷款已结清的,档案保管期限应当按国家规定年限妥善保管;贷款逾期未收回和呆账核销的贷款档案要永久保管。
(二)贷款档案一般不得借出,确需借阅实行审批登记。贷款档案借阅人员不得将贷款档案涂改、拆换、损毁、遗失。贷款档案借阅完毕,信贷档案员要对贷款档案进行核查。
八、责任追究
(一)对违规受理、审核贷款的,在分清各环节具体责任大小的基础上,根据《亳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亳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规造成重大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对存在重大失误失职失责的,监督人员要负主要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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