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568006657/202307-00115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企业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处罚,亳州市,行政,当事人,案件,公管,意见,执法,听证,应当,签字,送达,或者,支队,调查,决定,公共,规定,XXX,交易 |
名称: |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 文号: | 亳公管〔2023〕8号 |
发文日期: | 2023-07-12 | 发布日期: | 2023-07-21 |
索引号: | 113416007568006657/202307-00115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企业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处罚,亳州市,行政,当事人,案件,公管,意见,执法,听证,应当,签字,送达,或者,支队,调查,决定,公共,规定,XXX,交易 |
名称: |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
文号: | 亳公管〔2023〕8号 |
发文日期: | 2023-07-12 |
发布日期: | 2023-07-21 |
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公管局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 市公管局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五条 对局业务科室监督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由局监督科统一登记,经局分管监督科的负责人批准后,转交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核查。
第六条 执法支队应当自接收核查批示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局分管执法支队的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局分管执法支队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第七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执法支队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四)属于市公管局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局分管执法支队的负责人审查批准,执法支队负责调查。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立案后,经执法支队调查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市公管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撤销立案。
第八条 经核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局分管执法支队的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九条 市公管局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市公管局负责人、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市公管局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公管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公管局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公管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公管局分管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的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案件立案后,执法支队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全面、客观、公正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进行调查时,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首次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的案件事实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后果及其他情形;
(五)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事实。
第十三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物证应注明收集日期、证据出处,证据提供人和办案人员应当在原件上签名或盖章。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应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调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五条 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由原始数据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市公管局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用来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所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市公管局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关联的电子数据等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并向其说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七条 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2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材料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分管执法支队的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生效的;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查。
第二十条 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办案人员应当撰写调查终止报告,经局分管执法支队的负责人审查后,提请市公管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案件终止调查并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支队应当撰写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违法行为性质;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执法支队应及时牵头组织相关科室、案件调查人员、法律顾问等,对案件调查报告案情、调查情况及对涉嫌违法行为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分析研究讨论。经案件研讨形成明确意见后,由执法支队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案件研讨会议由局分管执法支队的负责人主持。
案件研讨应当有书面记录,经参加会议的人员签字确认,存入行政处罚案卷副卷。
第三章 审核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执法支队在案件调查终结,提请市公管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按照市公管局法制审核相关规定,将《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等提交局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十四条 执法支队在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三)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四)与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六)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七)局法规科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局法规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市公管局法制审核相关规定,完成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法制审核完毕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
(一)案件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3.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6.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二)区别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1.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2.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3.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法规科应当及时将法制审核结果反馈执法支队,执法支队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规科复核。经复核仍有异议的,提请市公管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局法规科完成法制审核后,执法支队应当应组织人员对法制审核结果进行研究,形成法制审核结果采纳情况意见书,并将案件材料、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制审核意见书等报局分管执法支队的负责人审查,提请市公管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执法支队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执法支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支队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条 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市公管局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章)。
第三十一条 局法规科负责组织听证工作。案件执法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记录员。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第三十二条 局法规科应当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主持人、记录人签字。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的,主持人应当注明情况并签字。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撰写听证报告并签字,经局分管法规科的负责人审查后,连同听证笔录移交执法支队。
第三十三条 属于《亳州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有关要求的行政处罚案件,需向市司法局提请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
第三十四条 局法规科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组织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并将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相关材料向市司法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经过听证程序或者提请市司法局群众公议的案件,应当提请市公管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局分管执法支队的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法制审核意见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听证报告或者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并经市公管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七条 执法支队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第三十八条 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执法支队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或存在应由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处理的情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机关、上级机关。
局监督科负责本条规定涉及案件的移送工作。
第四十条 执法支队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 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市公管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市公管局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四十四条 执法支队应当自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日起二十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局分管执法支队的负责人审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决定终止调查的;
(三)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或者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执行程序的;
(四)决定终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
(五)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
(六)其他需要终结案件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案件办理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案件处理批件、调查取证材料、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登记立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 局法规科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加强执法工作业务指导。
第四十七条 执法人员不按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市公管局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市公管局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流程图
2.市公管局行政处罚参考文书样式
附件2
市公管局行政处罚参考文书样式
一、案件来源登记表
二、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三、调查(询问)笔录
四、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
五、案件移送书
六、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七、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不听证)
九、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十、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十一、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处理意见书
十二、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十三、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十四、行政处罚听证情况处理报告书
十五、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十六、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十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八、执法文书送达回证
十九、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二十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十二、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二十三、案件卷宗封面
二十四、案件卷内目录
参考文书样式一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案件来源登记表
登记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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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分类 |
□监督检查 □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 □上级机关交办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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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源 提 供 人 |
监督 检查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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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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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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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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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申诉、举报人 |
个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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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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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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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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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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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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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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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交办机关(或其他来源部门)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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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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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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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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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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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源 登 记 内 容 |
登记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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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源 处理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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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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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书样式二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案由 |
XX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在XXX项目投标时涉嫌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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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投标人投诉/举报/12345转办/纪委监委转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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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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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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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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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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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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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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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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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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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 住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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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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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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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意见 |
经初步核查,XX(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法》关于XXXXXX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属我局管辖,建议立案。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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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意见 |
须填写具体意见(如建议立案,指定XXX和XXX负责调查此案)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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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机构意见 |
须填写具体意见(如同意承办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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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分管负责人 意见 |
须填写具体意见(如同意)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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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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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各意见栏须填写具体意见。
参考文书样式三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调查(询问)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调查(询问)人: 、
被调查(询问)人: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住址:
工作单位: 职务:
调查(询问)人:我们是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编号为 、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调查询问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如果你认为办案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你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请问你是否听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答: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调查(询问)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调查(询问)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页共 页
续页
被调查(询问)人:本调查(询问)笔录已经本人逐一核对(已向本人宣读),无误。
被调查(询问)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调查(询问)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页共 页
参考文书样式四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
案由 |
|
审批事项 |
主要包括陈述申辩复核情况、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延期案件、撤销案件、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事项的审批(提醒注意:以上报批事项很多法律没有规定需要报批的,实践中陈述申辩复核情况、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由具有一定资格条件的,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
审批理由、依据及拟处理意见 |
案件承办人: 、
年 月 日 |
办案机构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法制审核 机构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局分管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
参考文书样式五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案件移送书
亳公管案移〔 〕 号
:
一案/违法线索,因
,
不属于我局管辖/我局管辖困难/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 》 第 条﹝第 款﹞的规定,现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件:1.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 抄送: 人民检察院(涉嫌犯罪案件) ]
参考文书样式六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案由 |
XXX公司在XXX项目投标时涉嫌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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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投标人投诉/实名举报/12345转办/纪委转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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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单位 |
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 |
办案人 |
XXX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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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个 人 |
姓名 |
|
年龄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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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码 |
|
|
居民身份证 住址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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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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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 住所地址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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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经过及违法事实 |
案件来源情况,反映投标人存在的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包括投标人投标情况、执法询问情况、协查及回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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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
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XXX公司的投标文件,我局请求XXX单位进行协查的《协查函》及其回复,以及我局对XXX公司的《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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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法》第XXX条第X款第X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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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意见及理由 |
XXX公司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的违法事实已查清,建议对XXX公司作出处以XXX(处罚类别、罚款比例、罚款金额)的行政处罚。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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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意见 |
须填写具体意见(如建议此案调查终结)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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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机构 意见 |
须填写具体意见(如同意承办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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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分管负责人意见 |
须填写具体意见(如同意)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各意见栏须填写具体意见。
参考文书样式七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案由:XXX(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参加XX项目(项目编号XX )投标涉嫌投标业绩弄虚作假案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地点: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XXXX会议室
主持人:XXX 记录人:XXX、XXX(案办承办人)
参加人:XXX、XXX
讨论记录:案件承办人XXX、XXX汇报本案调查情况:投诉举报事项、项目招标情况、当事人投标情况、评委评审情况、核实情况、执法询问情况、处理建议、罚款计算依据、罚款金额等。
XXX:须填写具体意见(如同意案件承办人员意见)。
XXX:须填写具体意见(如同意案件承办人员意见)。
XXX:须填写具体意见(如同意案件承办人员意见)。
讨论结论性意见:同意(不同意)对XXX(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作出处以该中标项目金额/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X(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XXXX.XX元(人民币XX元X角X分)。
参加人员签字:
第 页 共 页
参考文书样式八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不听证)
亳公管罚告〔XXXX〕XX号
XX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参与XX项目(项目编号XX)投标存在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XX条第XX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XX条第XX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处以中标项目金额/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XX的罚款,共计人民币XX元X角X分(¥XX.XX)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地址: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455号政务服务中心副楼五楼;联系电话:0558—XXXXXXXX。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XXXX年XX月XX日
参考文书样式九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亳公管罚听告〔XXXX〕XX号
XX(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经查,你(单位)参与XX项目(项目编号XX)投标存在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XX条第XX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XX条第XX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XX条第XX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处以中标项目金额/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X的罚款(共计人民币XX元X角X分)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若要求听证,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455号政务服务中心副楼五楼;联系电话:0558—XXXXXXXX。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XXXX年XX月XX日
参考文书样式十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时 分
地点:
承办人: 记录人:
陈述申辩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电话:
陈述申辩内容:
陈述申辩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陈述申辩笔录附页
问:请你核对以上笔录,如记录无误,请你签字。如你不识字,我们可以读给你听,如果与你说的一致,请你按手印。
(以上核对无误)
陈述申辩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参考文书样式十一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处理意见书
案由 |
XXX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在XXX项目投标时涉嫌XXX |
||||
当事人 |
XXX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
||||
办案单位 |
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 |
办案人 |
XXX XXX |
||
当事人提出的 事实与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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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变更撤销告知书拟处罚的内容 |
□需要撤销 □需要变更 □不需要 |
变更 撤销 理由 |
□执法主体错误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错误 □程序违法 □具有减轻情节 □具有从轻情节 □具有从重情节 |
||
原处罚意见 |
XXX |
||||
现处罚意见 |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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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理由 |
XXX |
||||
办案单位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法制机构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局分管负责人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各意见栏须填写具体意见。
参考文书样式十二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亳公管罚听通〔XXXX〕XX号
XXX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你(单位)申请,现定于XXXX年XX月XX 日XX时,在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五楼会议室,就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XX条的规定一案举行公开/不公开听证会。由XXX同志任听证主持人(单位:市公管局,职务:XX),XXX同志任书记员。
你(单位)如要求上述人员回避,可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请你(单位)按时参加听证会,并准备有关证据,通知相关证人。逾期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会应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也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
注意事项:
1、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在听证会举行前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2、携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有关证据材料。
3、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并事先告知本机关联系人。
地址: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455号政务服务中心副楼五楼;联系电话:0558—XXXXXXXX;联系人:XXX。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XXXX年XX月XX日
参考文书样式十三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案由:XXX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在XXX项目投标时涉嫌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地点:亳州市公管局XXX会议室(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455号政务服务中心副楼五楼)
主持人:XXX 书记员:XXX
当事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单位或住址:XXX
本案调查人员:XXX XXX
出席听证人员:XXX XXX
听证记录:
主持人签字: 当事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书记员签字: 调查人员签字:
第X页,共X页
听证笔录附页
主持人签字: 当事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书记员签字: 调查人员签字:
第X页,共X页
参考文书样式十四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情况处理报告书
案由 |
XXX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在XXX项目投标时涉嫌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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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XXX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
|||
听证主持人 |
|
书记员 |
|
|
听证会基本 情况摘要 |
|
|||
听证主持人 意见 |
□需要撤销 □需要变更 □不需要 |
变更 撤销 理由 |
□执法主体错误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错误 □程序违法 □具有减轻情节 □具有从轻情节 □具有从重情节 |
|
原处罚意见 |
|
|||
现处罚意见 |
|
|||
变更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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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机构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办案单位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局分管负责人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各意见栏须填写具体意见。
参考文书样式十五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案由 |
XXX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在XXX项目投标时涉嫌XXX |
||||||||||
当 事 人 |
个 人 |
姓名 |
|
年龄 |
|
性别 |
|
居民身份证 号码 |
|
||
居民身份证 住址 |
|
联系电话 |
|
||||||||
单 位 |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
单位法定 住所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承办部门和 人员 |
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 XXX XXX |
送审日期 |
|
||||||||
局法规科 法制审核 |
审核 内容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
□是 □否 |
||||||||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是 □否 |
||||||||||
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
□是 □否 |
||||||||||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
□是 □否 |
||||||||||
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
□是 □否 |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
□是 □否 |
||||||||||
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
□是 □否 |
||||||||||
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
□是 □否 |
||||||||||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
□是 □否 |
||||||||||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是 □否 |
||||||||||
是否发现其他违法内容 |
□是 □否 |
||||||||||
结论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参考文书样式十六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案由 |
XX(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在XXX项目投标时涉嫌XXX |
立案 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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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单位 |
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 |
办案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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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 人 |
姓名 |
|
年龄 |
|
性别 |
|
居民身份证 号码 |
|
|
居民身份证 住址 |
|
联系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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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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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 住所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及内容 |
不能留白。 |
|||||||||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 |
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
|||||||||
办案机构复核意见或者听证主持人意见 |
不能留白。 |
|||||||||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 |
1.罚款XXXX元; 2.XXXX。 |
|||||||||
集体讨论结论 性意见 |
1.罚款XXXX元; 2.XXXX。 |
|||||||||
局分管负责人 意见 |
须填写具体意见(如同意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局主要负责人 意见 |
须填写具体意见(如同意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
参考文书样式十七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亳公管罚决〔 〕 号
: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
主要证据:
。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 。
依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备注:缴纳罚没款前请先至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再携该缴款通知单缴款。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参考文书样式十八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执法文书送达回证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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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名称或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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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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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
|
送达地点 |
|
送达方式 |
当面(邮寄)送达 |
收件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
送达人 |
(送达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
备注 |
|
注:1、代收人签收的应在备注栏注明理由。
2、非直接送达的需在备注栏注明情况。
(本送达回证适用所有需由当事人签收的法律文书,包括告知书、通知书、决定书等)
参考文书样式十九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
|
|
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并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受送达人自行提供了电子邮箱地址并签字确认的视为已同意电子送达方式。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直至有关事项办理完毕。 3、受送达人拒不提供地址的,自然人的以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4、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主动、及时书面告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变更后的送达地址,未及时告知的,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5、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定,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行政执法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由受送达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
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 |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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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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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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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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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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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接受电子送达 □是□否 |
电子邮箱: 同意签名: 以电子邮件到达本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
其他联系方式 |
|
|
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 |
本人已阅读(已向本人宣读)上述告知事项,提供了上述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准确的、有效的,清楚了解并同意本确认书内容及法律意义。 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
执法机构工作人员 |
签字: 接收时间: |
参考文书样式二十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亳公管罚催〔XXXX〕第XX号
XX公司/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本机关于XXXX年XX月XX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亳公管罚决〔XXXX〕XX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以交纳罚款方式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罚款金额为XX元X角X分(¥XX.XX),缴纳方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亳公管罚决〔XXXX〕XX号)。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XXXX年XX月XX日
参考文书样式二十一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亳公管罚强执〔XXXX〕第XX号
申请人: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被申请人:XXX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申请事项:
一、强制被申请人缴纳罚款人民币XX元X角X分(XX.XX);
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
事实和理由:
因被申请人参加XX项目投标,存在XX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于 XXXX年XX月XX日作出亳公管罚决〔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XXXX年XX月XX日送达给被申请人。此后,XXXX(被申请人复议、诉讼情况)。
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申请人未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履行义务,故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你院强制执行。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材料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XXXX年XX月XX日
参考文书样式二十二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案由 |
XXX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在XX项目(项目编号XX)投标XX案 |
当事人 |
XXX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
办案部门 |
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 办案人 XXXXXX |
简要案情及调查 经过 |
经调查,XXX(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项目招标情况、当事人投标情况、评委评审情况、核实情况、执法询问情况。行为认定情况。 |
处理情况 |
行政处罚决定 |
文书送达及执行 情况 |
亳公管罚决〔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并公开,罚款已缴纳。 |
办案人意见 |
本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已送达、公开并执行,建议案件结案。
签字: 年 月 日 |
办案部门意见 |
须填写具体意见(如建议此案结案) 签字: 年 月 日 |
法制机构 审核意见 |
须填写具体意见(如同意办案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局分管负责人 意见 |
须填写具体意见(如同意) 签字: 年 月 日 |
局主要负责人 意见 |
须填写具体意见(如同意)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各意见栏须填写具体意见。
参考文书样式二十三
案件卷宗封面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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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卷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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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卷(副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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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案由+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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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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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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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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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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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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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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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日期 |
年 月 日 |
归档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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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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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书样式二十四
卷内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责任者 |
日期 |
页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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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表
卷内材料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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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卷人签名: 检查人签名: 归档日期: 年 月 日 |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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