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根据《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4年第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等要求,现就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
二、审查标准
重点从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行为等方面,审查招标文件、采购文件中设置的资格要求和评标评审标准,是否存在不合理条件、隐性壁垒等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形。
三、审查程序
按照“谁招标、谁审查,谁采购、谁审查”的原则,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发布前,按照审查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并与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同步上传至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为招标文件、采购文件附件一并存档保存。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招标、采购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依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二)健全审查机制。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发布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招标文件、采购文件。鼓励招标、采购单位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采购需求,优化招标、采购方案。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征求公众意见、行业意见或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三)强化监督管理。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及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2.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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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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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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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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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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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款 |
审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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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招标项目未按规定发布招标计划。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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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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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在地、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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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定企业股东背景、企业规模、注册资金、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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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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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国家非强制资质认证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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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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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或者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或者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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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要求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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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简化投标形式要求,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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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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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套用特定产品评标标准、技术参数,或者直接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排斥、差别对待或限制潜在投标人。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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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设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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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评审因素的分值和权重设置不合理,或者擅自调整投标报价得分计算规则实质上变相调整投标报价权重,或者未按照招标项目要求和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因素。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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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于投标人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投标人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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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取得本地区的业绩或奖项,在本地拥有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等。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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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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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形式,或设定现金、保函提交比例,或要求投标人从特定机构开具保函(保险)。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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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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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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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其他对投标人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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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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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论 |
经审查,该招标文件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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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 盖章: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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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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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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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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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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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款 |
审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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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采购项目未按规定发布采购意向公开。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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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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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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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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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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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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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限制或者排斥供应商。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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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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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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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供应商的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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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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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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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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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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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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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将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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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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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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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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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设定最低限价。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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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违规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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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可以提供样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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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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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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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其他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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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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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论 |
经审查,该采购文件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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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 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