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投标人(即申请人):
投标人地址:
开立人(出函机构):
开立人地址:
致:受益人(即招标人)名称
开立人获得通知, (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编号为 (标段编号)的 (标段名称)投标(即“基础交易”)。
一、开立人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投标人(即申请人)要求,开立人在此同意向招标人(即受益人)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二、开立人在投标人(即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3)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无条件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招标人(即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投标人(即申请人)或我方(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招标人(即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招标人(即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招标人(即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本保函自我方(开立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函真伪验证查询途径(网址):
开立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