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依法打击网络谣言。亳州公安机关迅速出击,持续对网络谣言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重拳治理网络乱象。
1.近日,蒙城县唐某娥为吸引人眼球,在网络上发布“人贩子伪装成救护人员或使用网约车实施拐卖”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唐某娥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唐予以行政处罚。2.近日,涡阳县王某法为博取网络流量,编造“有人花150万让爷爷承认孙子失踪”的谣言信息在网络上发布,造成不良影响。经查,王某法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王予以行政处罚。3.近日,高新区彭某华虚构事实,在网络上发布“一屠夫手持杀猪刀杀害12人”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彭某华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彭予以行政处罚。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净化网络环境,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努力,希望大家保持理性思考,提高防范意识,积极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携手共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