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亳州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亳州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亳州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亳州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责任,强化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供排水、水处理、隧道、照明等主体工程及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竣工后移交市城市管理局管理的市政工程。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建设单位负责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市政工程移交前的监管工作,实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市政工程移交及接管的监管工作,并对接管单位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管。
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市政工程项目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时应征求市城市管理局及接管单位的意见,共同完善设计内容,为后期管理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第六条 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移交给市城市管理局管养;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市政工程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移交:
(一)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和专业管理部门验收,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
(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满足使用要求。
(三)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八条 移交市政工程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及土地使用证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根据有关规定,不需要办理上述手续的项目可不提供。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工程竣工图纸(原件)。
(三)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电子档)。资料必须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而且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大型桥梁工程还应有荷载试验、竣工测量记录等相关资料;隧道工程中的电器、机械设备要有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照明工程中的配套设备应有采购合同、设备移交清单等资料。
(四)《工程竣工审计报告》(原件)。报告须包含各分项工程(路灯、道路、排水、交通工程等)审计结果明细。
第九条 申请移交的市政工程项目不具备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移交条件的,接收单位不得接收,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备移交条件的市政工程项目的,由建设单位制定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市政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满足移交条件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移交:
(一)提交移交报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具备移交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向接收单位提交移交报告。
(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报告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相关要求,将项目档案资料移送接收单位,并与接收单位签署《市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交接清单》(格式详见附件一)。
(三)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交的同时与接收单位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格式详见附件二)。自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接收单位正式接收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针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针对出现的非质量问题由接收单位承担维修责任。
接收单位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在项目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接收单位应当在项目质量保修期届满30日前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建设单位负责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接收单位提交项目保修期间的保修情况报告。
接收单位接到保修情况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现场复检,复检发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复检合格后,由接收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与建设、施工及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保修期满存在问题整改复检鉴定表》(格式详见附件三),并提交项目接收单位后建设单位才可解除项目质保期内的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在项目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接收单位根据争议问题所涉及的行政职能,报市政府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档案,直接与有形建筑市场准入挂钩,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质量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市政设施加强管理和维护,依法查处损害设施正常运行的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交接清单
|
序号
|
名称
|
份数
|
备注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6
|
|
|
|
7
|
|
|
|
8
|
|
|
|
9
|
|
|
|
10
|
|
|
|
11
|
|
|
|
12
|
|
|
|
13
|
|
|
|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日期:
|
附件二
×××× 工 程
交
接
确
认
书
×年×月×日
工程交接确认书
甲方(移交方):
乙方(接收方):
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现移交给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本工程移交、接收及后期管理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签署本文件。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二、项目竣工验收结论:
三、项目移交、接收内容:1.竣工图所包含的工程实体;2.本工程相关资料,详见《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交接清单》。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享有对本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解释权。
2.保证所移交的设施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工程设计文件要求。
3.保证本工程所移交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4.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按照《亳州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解除质量保修责任。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享有对本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咨询权。
2.对甲方移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验,及时确认甲方移交的内容。
3.负责本工程移交后的运营、使用、管理、维护工作。
4.按照《亳州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及时进行现场检查。
六、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交接清单》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