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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访问次数: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6-11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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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第二批)

 

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有关部门加强燃气安全监管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形成了有效震慑,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涡阳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相对人:某灶具店

案由:2023614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灶具店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炉面 0.6mm,注册商标:Homtenten)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202396日,经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灶具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涡阳县市场监管局对该灶具店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1非法所得5元,并处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调压器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调压器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蒙城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相对人:周某林燃气经营点

案由:2023922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蒙城县板桥集镇周某林燃气经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火力特、好太太、苏泊尔燃气双灶各1台,均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单灶苏泊尔2台、大威1台、帅康2台、方太1台、和谐美2台、好太太4台、火力特4台、普尔尚2台、老板1台、万家美聚力灶1台、炎魂1台,均无熄火保护装置;单炉商用燃气灶16台,均无熄火保护装置;华胜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5个、皇冠牌调压器11个、华胜牌调压器6个,均可以手动调节。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行政相对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及可手动调节的调压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蒙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燃气灶具40调压器32非法所得312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蒙城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袁某广

案由:2023108日,蒙城县城市管理局接到蒙城县公安局立仓派出所《关于蒙城县立仓镇袁某广非法经营液化气罐行为的移交函》,于当日立案调查。经调查,袁某广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瓶87只,产生违法所得1740元。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蒙城县城市管理局责令袁某广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处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1740元。

案例四 私自改动燃气计量装置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私自改动燃气计量装置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某燃气用户

案由:2024220日,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局接到亳州新奥燃气公司举报入户安检员发现一小区某燃气用户的燃气计量装置被私自改动。执法人员立案调查,经调查,该燃气用户在202311月份私自改动燃气计量装置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燃气用户私自改动燃气计量装置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局对该燃气用户作出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盗用燃气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盗用燃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亳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相对人:某燃气用户

案由:202444日,亳州新奥燃气公司安检员入户安检时发现,亳州高新区一燃气用户私自将户内燃气表拆卸后直接连通燃气管道,经调查,构成盗窃。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罚款

燃气用户的行为构成盗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亳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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