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亳城管(质量)催告字〔2023〕第25号
当事人:安徽长和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艳红
地 址:亳州市谯城区亳菊路98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60681123E
经查,2023年9月1日你单位在亳州高新区药王大道与亳菊路交叉口建设的消毒制剂生产车间项目,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将该车间三楼交付亳州市仟绣纺织有限公司使用。另查明该项目于2019年1月份开工建设,未竣工验收,工程总造价为贰佰陆拾万元,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玖万元人民币(¥90000.00)的行政处罚,并在2023年11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敦促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光明支行(账户: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账号:179706877270)缴纳上述罚款。对本催告存在异议的,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单位将依法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单位执法人员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5月28日
联系人:张激、 曹永明 联系电话:19956990560
联系地址:亳州高新区龙凤家园西门 邮政编码:23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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