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亳城管(质量)城决催字〔2023〕第26号
当事人:张艳红 身份证号码:342126********0623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505号万达亲湖苑30幢*****
工作单位:安徽长和医药有限公司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机关于2024年3月6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亳城管(质量)城罚决字〔2023〕第26号,要求你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光明支行缴纳罚款柒仟柒佰叁拾伍元人民币(¥7735.00),而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罚款。
逾期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单位执法人员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
联系人:钱敏、 曹永明 联系电话:19956990398
联系地址:亳州高新区龙凤家园西门 邮政编码:23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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