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高新区文明养犬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引导市民文明养犬,规范高新区养犬管理,维护高新区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严格执法、强化监督、促进文明”的指导思想,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广泛动员市民积极参与,形成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良好局面,不断提升我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文明养犬宣传发动到位,养犬执法管理规范,遛犬不栓绳、犬只粪便不及时清理等城区不文明养犬行为明显改善,实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建立健全群众支持满意的养犬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推动高新区“重点管理区”(凤尾沟以南、古井大道-宋汤河路以东、亳芜大道以北、木兰大道以西合围区域)养犬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市民文明养犬意识提升。
三、组织领导
成立文明养犬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公安分局局长牛淑湘任组长,区属各单位,各社区管理中心、十九里镇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分局(联络员赵培暄 电话:0558-5695466),负责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各管理中心、派出所负责人为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推动社区、社区管理中心(镇)切实做好宣传发动、流动巡查、抓捕收容等工作。
四、任务分配
(一)公安分局负责高新区“重点管理区”内犬只登记、犬牌发放工作,负责处理本区域内因养犬引发的治安纠纷调解、治安案件受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专项整治期间(即日起至4月30日),公安分局抽调13名警力、2辆巡逻宣传车,城管执法局抽调4名人员、1辆巡逻宣传车,成立抓捕队,每日在城区流动巡逻、宣传、抓捕、收容。
(二)城管执法局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工作,依法对携带犬只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涉犬只经营活动市场准入等进行监督管理。
(四)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等监管工作。指导、督促审查合格的动物诊疗机构做好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工作,并发放犬类免疫证。
(五)各社区管理中心、十九里镇、公安分局、城管执法局以及社区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巡查,配备巡逻宣传车,佩戴“文明养犬”袖标或马甲,抓捕流浪犬、无主犬,组织社区及公园、广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景区景点、小区等区域的管理者配备捕犬网、犬笼等工具,利用公共广播适时播放文明养犬宣传录音、张贴悬挂文明养犬宣传标语(附件1)等,组织养犬人签订《亳州市文明养犬承诺书》(附件2),同时发放《致广大养犬市民的一封信》(附件3)。
(六)党政办、文明办负责督导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和问题整改复查等工作。
(七)其他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做好文明养犬宣传及劝导等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发动宣传阶段(即日起至3月31日)。采取边治理边发动宣传的方式,各责任单位按照治理方案要求,根据承担的责任范围进行巡查,重点抓捕流浪犬,劝导遛狗不拴绳行为。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促进全区居民文明养犬、规范养犬。
(二)专项整治阶段(即日起至4月30日)。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治理方案要求,安排人员对属地责任区域进行多频次巡查排查,发现遛狗不栓绳行为及时制止,对流浪犬进行抓捕,减少流浪犬存量。
(三)巩固成果、长效管理阶段(5月1日至12月31日)。对责任区域定时巡查,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现场劝导改正。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抓好组织落实。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进行谋划,切实将专项行动整治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二)加强协作联动,建立长效机制。坚持边整治、边总结,边管理、边完善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3月11日下午下班前,文明办、党政办、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各社区管理中心、十九里镇将专项整治工作组组长姓名及联系方式报至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办公室。3月30日下午下班前,报送专项整治阶段性报告,4月30日下午下班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三)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工作实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事关全市“创文”“创卫”工作收官,市区两级督导组将对此项工作开展“明察暗访”,对工作不落实、问题未及时整改的将予以通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亳州市养犬管理宣传标语
2.亳州市文明养犬承诺书
3.致广大养犬市民的一封信
附件1
亳州市养犬管理宣传标语
1.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文明养犬
2.严格规范犬类管理,营造安全卫生环境
3.坚持文明养犬,维护城市形象
4.为了公众健康,请您文明养犬
5.安全文明养犬,预防疾病传播
6.文明养犬,从我做起
7.养犬要文明,遛狗要栓绳,粪便要清理
8.规范养犬管理,提升城市品位
9.争当文明养犬人,共建和谐新时代
10.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
11.养犬不忘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他人利益
附件2
亳州市文明养犬承诺书
文明养犬人人有责,我承诺:
1.在城区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携犬出户时主动给犬只系上链绳(不超过1.5米),避免犬只近距离接触小孩、孕妇、老人、残障等特殊人群,随身携带塑料袋、旧报纸等及时清理犬粪。
2.管理照顾好犬只,不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商场、公园、体育场馆、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不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外出遛犬,注意观察、控制犬只,谨防发生咬伤他人或损坏公物的事件。以积极态度承担因管理不善对他人造成影响或伤害的责任,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的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
4.做好养犬疫病的预防,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和其他疫苗。
附件3
致广大养犬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文明养犬是城市文明和市民素质的综合体现。争做文明养犬人,创建人犬和谐的美好家园,是每位养犬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请您全力支持配合,主动做到以下几点:
一、为避免犬只伤人案(事)件的发生,个人不在重点管理区内(北外环以南、古井大道以东、亳芜大道以北、木兰大道以西形成的合围区域,木兰大道北段不通的路段以京九铁路为界)饲养禁养犬只 。
二、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不得超过两只(三个月以内新生幼犬除外), 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将犬只送至“一站式”办理点 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和养犬登记(犬牌)。
三、养犬人应当在独自占有或者独自使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规范养犬,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不得干扰他人生活。城市道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不得作为养犬场所。
四、不携带犬只(导盲犬、警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应给爱犬戴上不超过1.5米的犬链(绳),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人群,确保他人人身安全;遛犬时,应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即时清理犬只粪便,保持城市环境卫生。
五、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超限养数量饲养犬只或违规饲养、繁殖、销售禁养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或延续手续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的或携犬外出未束牵引绳(链)、牵引绳(链)长度超过1.5米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犬只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对其饲养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亳州市规范城区养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