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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6007373246591/202408-00032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117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8-15 发布日期: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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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117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8-15
发布日期: 2024-08-15
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117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4-08-15 08:23 信息来源: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陈建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办证工作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在117号政协提案中,对住宅小区地下车位提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的规划问题;二是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的不动产登记问题;三是已建成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的管理和利用问题。

一、关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的规划

根据亳州市中心城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2020-2030),2030年中心城区范围内共规划停车场188处,可提供泊位总数为33301个,保留现状社会公共停车场31个,总泊位数7799个(含部分商业配建对外),扩容现状社会公共停车场2个,总泊位数300个;近期新建公共停车场64个,新增总泊位数9972个,远期建设停车场93个,总泊位15530个。

根据我市现行《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明确新建的居住小区100㎡配建1个机动车位,且小区总机动车车位90%设计在地下,规划中需要人车分流,停车位机动车停车位尺寸不应小于2.5m×5.3m。关于老旧小区及周边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优先用于增加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优先考虑增加机动车、非机动车位。

二、关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的不动产登记

(一)地下车位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1.《民法典》相关规定。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现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2.我市出台的政策文件。为保障地下空间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02312月,我市印发《亳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市原来地下空间权登记的空白,不仅促进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资源高效利用,也保证了物权状况的公开和明确。其中有关不动产登记方面,第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地下机动车库(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十七条:本办法修订前,已按程序完成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的项目所配套的地下车库(位),且不属于人防设施部分的,根据《不动产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持相关材料按程序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权利人可持相关资料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程序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二)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情况

1.宣传政策成效。《暂行办法》出台后,我局进行了广泛宣传,制作了地下车库(位)不动产登记明白纸,宣传并告知开发企业办理地下车库(位)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和程序。通过组织召开多部门地下车库(位)不动产登记专题培训会,采取面对面与开发企业沟通、答疑解惑等多种形式的指导方式,对开发企业办理地下车库(位)进行了专题辅导,取得了较好的培训效果和宣传成效。

2.办理登记程序。地下车库(位)需开发企业先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才能进行转移登记。开发企业和业主办理转移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开发企业与买方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亳州分厅药都亳州网上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线共同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个人);二是开发企业与买方提供转移登记材料在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企业专窗现场申请地下车位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截至目前,我市已办理75个项目的地下车位,其中首次登记车位62433转移登记车位2018个。

三、关于已建成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的管理

(一)关于人防车位的租售管理

1.有关政策规定《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核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第十条规定,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对未经人防部门验收和批准而取得使用证的人防工程车位,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2.常态化人防车位标识管理。20215月份开展人防车位标识管理工作以来,我市国动系统着眼群众所需所盼,把人防车位标识管理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切入点,按照以市带县、市县联动的推进方式,多措并举,有计划有步骤全面实施人防车位标识管理工作,制定目标要求及推进重点,为全面实施人防车位标识管理工作提供了路径指引。

(二)已建成老旧小区地下车位改造

2010年以来,全市累计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301个,共25.57万套,总投资约1130亿元,共建设安置还原小区162个,约1900万平方米。

2016年起,我市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民生工程实施,重点对城市老旧小区基础设施、房屋综合改造、公共设施等八个方面进行改造,2016-2023年,我市完成老旧小区整治改造293个,改造面积680.96万平方米,惠及小区居民6.15万户。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结合小区交通条件补划或增划车位线规范停车秩序,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全年增设机动车停车位1215个。目前,我市符合改造条件的老旧小区中,均未建设地下停车库。

(三)关于停车的定价规定

《安徽省定价目录》(皖价法201817号)规定地下车库租金不在定价目录范围内,实行市场调节价,无需到价格部门备案。为切实规范我市停车收费,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2022523日,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亳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亳发改价费2022174号),该办法适用于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动车停车收费行为。

(四)地下车位的物业管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按照《亳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的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公司按照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及相关政策规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四、下一步打算

(一)打造高效便捷专窗服务。我局将围绕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目标要求,大力解放思想,增强为企为民服务理念,不断优化提升服务效能,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对办理地下车库(位)的开发企业,实行专人协助一对一业务办理工作,以创建一流窗口、提升企业和群众满意度为导向,实行专窗办、网上办,确保快捷审批效率高。

(二)加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由市住建局指导各县、区政府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鼓励倡导居民个人出资,以及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将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纳入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加大对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过程重点部位、重点工序监督抽查频率,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老旧小区改造质量。积极回应老旧小区居民诉求,因地制宜在小区内及周边增设停车位,方便居民生活。

(三)继续加强人防工程管理。常态化实施人防车位标识管理,市国动系统将人防车位标识管理工作继续纳入市对县区人防重点工作年度考评内容。结合人防车位标识工作完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对验收通过的人防工程同步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

对老旧工程人防标识齐备、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核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对已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加强日常管理。纳入双随机、-公开检查,持续督促维护管理单位履职尽责到位,充分发挥人防工程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

(四)强化地下车位物业管理。夯实物业管理小区的主体责任,定期考核物业服务情况,结合文明创建工作,引导业主有序停车入库,提高业主的满意度。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指导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快推进地下车库(位)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持续推进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的规范管理。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与建议,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对我们的工作继续予以监督和帮助。

 

 

办复类别:A

联系电话:5025503

 

 

 

  2024815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督查考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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