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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1642621U/202302-0007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应急管理局(亳州市地震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印发《亳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2-28 发布日期: 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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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亳州市应急管理局(亳州市地震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印发《亳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2-28
发布日期: 2023-02-28
关于印发《亳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8 16:10 信息来源:亳州市应急管理局(亳州市地震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亳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亳州高新区应急局,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安监局: 

    现将《亳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28

亳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三级标准化)建设,全面指导和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和《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皖应急〔2022〕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的申请、评审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包括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风险,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问题,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企业可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标准,原则上按照应急管理部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标准执行;应急管理部未制定定级标准的行业,按照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标准执行;其他没有定级标准的行业,可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作为定级标准。

第五条  亳州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管理局)为全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定级部门。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为三级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委托其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 1)、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单位名单。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对申请定级企业进行三级标准化的现场评审(从事现场评审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第十一条  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须向组织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二)自评报告(附件1);

(三)主要负责人对申请条件做出的符合性、真实性承诺。

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2.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评审。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由组织单位通知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评审单位应根据企业规模、工艺特点、专业等要求,配备不少于3人的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组织评审单位须派员现场监督评审过程。

评审工作组现场评审后,应将现场评审情况、问题清单和整改要求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3),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由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将审核(盖章)后的现场评审报告及整改情况一并书面报送组织单位。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第十三条  公示。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三级标准化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定期报送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第十四条  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颁发等级证书(样式见附件4)。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四)申请定级之日起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 1 年;

(八)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并按规定报告安全风险;

    (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被撤销三级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的或者前一次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的,可按程序再次申请定级。

第十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标准化等级继续有效,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再次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

对再次申请三级标准化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内如符合以下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由组织单位严格初审并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六)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并持续改进,每年开展自评并按规定提交自评报告,且自评报告符合要求。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对直接定级企业的条件符合性进行抽查,抽查不符合定级条件的,撤销其等级。

企业不符合直接定级条件或者未在有效期内提交直接定级申请的,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定级。

第十八条  县(区)应急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或经信访举报核实确认,发现定级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确认后,撤销其三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市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承诺不实,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第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三级以上重点检查企业每年执法检查不超过一次,对三级以上非重点检查企业,以执法抽查为主,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二)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停产措施的,原则上一级、二级企业不纳入范围。

(三)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按照三级以上优先对本级监管企业进行复产验收。

(四)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五)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六)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七)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

(八)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九)有条件地区对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可给予其他奖励。

第二十条  组织单位要建立健全评审组织工作制度,加强对评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审单位及评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现场评审工作质效。

评审单位要加强评审过程的管控,规范评审人员行为,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客观公正出具评审报告,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负责。评审单位不得出具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按照10%的比例对本地区标准化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有关单位和评审人员参与标准化评审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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