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亳)文综罚字〔2024〕F-000003号
当事人:李小颜
身份证号:341281198904057208
住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五马镇五马行政村五马集386号
根据谯城区扫黄打非办公室提供案件线索,经调查,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2023年9月6日11时54分,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王震震(12030021019)、郏思懋(12030021023)在向现场负责人李小颜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五马镇五马行政村五马集386号检查,当事人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发现在其货架正在售卖《学业测评一点通》、《中学教材全解》、《好成绩1+1》等出版物,当事人无法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经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对售卖的书籍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2023年9月6日17时54分,检查结束。
2023年9月7日,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亳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9月21日,谯城区五马镇五马集李小颜委托李坤前来四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2023年12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4年3月18日,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进行登报公告送达。
2024年4月18日, 到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提出口头申辩。
2024年4月22日,李小颜提供进货清单并接受调查询问。
2024年5月7日, 被委托人李坤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进货清单系伪造。
2024年5月21日,被委托人李坤再次提供进货清单6张,经查证,其中两张进货清单(勤学书店出具)可以保证真实性,四张进货清单(兴旺书店出具)无法采信。
当事人共售卖书籍2375本,定价合计82515.2元,当事人无营业执照,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当事人交代,其书籍售出本数无法确定,但承认违法所得900元。根据2024年5月21日李坤提供的进货清单,2024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对勤学书店老板申志全进行调查询问。申志全承认其和李小颜有交易往来,所提供的进货清单真实有效,申志全对其开具的两张进货清单的真实性负责,基于此事实,执法人员对勤学书店提供的进货清单予以采纳。根据新闻出版署公布的《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中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方式,未售出部分出版物的进货款即其经营额,故其经营额为2437元。
剩余书籍总码洋共41708.8元。根据新闻出版署公布的《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中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方式,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70%计算其经营数额。本案中,按照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5%计算,折合经营额27110.72元。根据以上事实,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29547.72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亳)文综检(勘)字〔2023〕0906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4份;3、现场检查照片4张;4、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5、案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合计详单1份;6、负责人李小颜的身份证复印件3份、李小颜的《授权委托书》3份、被委托人李坤的身份证复印件3份;7、2024年4月22日李小颜提供的进货清单及调查询问笔录;8、2024年5月21日被委托人李坤提供的进货清单;9、被委托人李坤询问笔录3份;10、勤学书店老板申志全及兴旺书店老板屈建侠《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
通过以上调查和取得的证据,证明谯城区五马镇李小颜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及《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并依据《亳州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市场一)》中关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按照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情形处罚标准,对当事人依法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亳州市谯城区五马镇五马集李小颜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涉案书籍共2375册,违法经营额共29547.72元。按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70%计算其经营数额。调查期间,当事人多次不配合调查工作,应给予顶格处罚,鉴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第三大条第九条“坚持严格规范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要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类案不同罚。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坚决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只罚款而不纠正违法行为。”文件精神,拟对当事人作出依法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5%)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对当事人李小颜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出版物2375册;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元(900元)整;3、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柒佰叁拾捌元陆角(147738.6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亳州分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亳州市高新区养生大道海关大楼5楼
联系人:贾海侠 (12030021008) 联系电话:0558-5125023
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4年7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