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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1341600B12840218U/202407-0003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亳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亳司罚决字〔2024〕1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16 发布日期: 2024-07-16
索引号: 51341600B12840218U/202407-0003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亳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亳司罚决字〔2024〕1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16
发布日期: 2024-07-16
亳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亳司罚决字〔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7-16 16:36 信息来源:亳州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王玉彬,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34162119910612XXXX,执业证号:13416201910102292。

经查:2020年12月,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案件登记薄和律师管理平台均没有王玉彬代理盛明琼离婚诉讼的案件记录。王玉彬系私自收案收费5000元。另外还存在私下收受委托人刘变变财物等其他违法行为。事发后,王玉彬分别于2024年4月15日,退还刘登林(刘变变之父)代理费及其他财物折合共计25000元;6月25日退还盛明琼代理费及其他差旅费用10000元。

上述事实有王玉彬的问话笔录、盛明琼调查录音、委托代理合同、微信记录、谅解书等为据。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本机关已于2024710日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王玉彬,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王玉彬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王玉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王玉彬存在两项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属于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安徽省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

给予王玉彬停止执业六个月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律师执业证上交至涡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亳州市司法局

202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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