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医〔2024〕11号)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实施,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硬件进一步提档、软件进一步提级、能力进一步提升,实现厂区环境整洁,设施设备齐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规范,确保2024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屠宰厂(场)于2025年12月31日前均达到《规范》要求,全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水平显著提升,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全面加速。今年1月1日后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应当全面达到《规范》要求。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工作专班和专家队伍。市农业农村局建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工作专班(附件1),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工作。各县区要建立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严格专家遴选、聘任和管理,加强业务培训;专家库成员要准确掌握屠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相关检查标准,开展检查时要做到依法依规、科学公正、尺度一致。专家库成员执行检查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
(二)组织实施检查。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开展《规范》首次检查,按照农业农村部《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工作程序》(见省农业农村厅实施方案附件)要求,分阶段、分批次对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全面检查、逐项评定。对于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在其投产6个月内完成首次检查。
(三)检查结果通报。省农业农村厅将在首次检查结论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检查结果,通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推动实现检查结果与检疫出证系统相互关联,提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精准化管理水平。市农业农村局将相关情况通报各县区政府。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3月底前)
各县区要采取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举办讲座、现场咨询、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入基层、下沉到场、告知到人,介绍《规范》内容和实施要求。各县区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生猪屠宰现状,摸清底数,分析问题,制定计划,有序推进。按照基本符合要求、通过技改能够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且不愿意技改等类型进行分类登记,研究帮扶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区要按照《规范》检查要求,通过自愿报名、组织推荐、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建立《规范》检查员专家库。检查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条件。各县区检查员专家库名单于3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组织实施检查(2024年4月-2025年12月)。检查工作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照《规范》自查整改、县(区)级初审、市级审核、省级组织现场检查的程序开展(附件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完成自查报告后,县区及时审核,逐级上报,经市级评审合格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厅收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报告和市县评审意见后,选派检查员,赴现场进行全面检查、逐项评定、综合评价。对于已取得省级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称号和年设计屠宰量25万头以上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于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县(区)、市级进行检查并上报省厅,省厅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检查。其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于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逐级上报,省厅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完成首次检查。对于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其投产6个月内完成首次检查。
(三)强化事后监管。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主动当好政府参谋,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日常检查指导,督促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限期整改。对2026年1月1日仍未达到《规范》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是我国畜禽屠宰领域首部质量管理规范,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要求。各县区要切实提高认识,推动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成立政府工作专班,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排好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清单,并于2024年3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加强支持帮扶。各县区要用好用足现有生猪屠宰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升级改造和稳产保供。建立包保帮扶机制,安排专家跟踪开展一对一帮扶服务,提供政策咨询,帮助优化企业技术改造方案,降低企业改造风险。
(三)加强调度指导。我局将通过适时召开现场推进会、举办专题培训班、实地调研指导、通报进展等形式推动《规范》实施。各县区要深入企业,全面、准确、及时掌握企业自查整改和技术改造实施进度,认真研究解决《规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工作进展实行季调度,县(区)于每季度末月份15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年度工作总结分别于2024年和2025年12月1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加强日常监管。各县区要加强对实施技术改造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联系人:郭慧芳;电话:0558-51257000;传真:5121182;邮箱:bzsxmsyj@126.com。
附件:1.亳州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工作专班
2.亳州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时间及路线图
附件1
亳州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工作专班
组 长:李先俊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副组长:孙 强 市畜牧发展中心主任
成 员:赵海涛 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与合作经济指导科
科长
李天翔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水产科副科长
孙 亮 市畜牧发展中心副主任
杨献永 亳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督查支队支队长
附件2
亳州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时间
及路线图
检查未通过的返回整改
检查未通过的返回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