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医保基金监管“一案一方”整改制度
(试行)
为提高医保基金监管成效,靶向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医保执法检查“后半篇”文章,特制定本制度。
一、制度适用情形。医保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各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均须开具“医保违规问题整改处方”(以下简称“整改处方”),做到“一案一方”,对症下药、精准指导,高效落实问题整改。
二、处方开具主体。整改处方开具主体为实施检查或作出处理的医保部门。下发处理意见的同时,开具“医保违规问题整改处方”(一式两份),由违规单位签收并按“方”落实整改。
三、处方内容要求。开具的整改处方要“瞄准”定点医药机构存在的违规问题,提出针对性强、适应性高的具体整改意见,根据医保违规情形,一一对应地开具个性化整改处方(模板详见附件)。
四、整改过程跟踪。定点医药机构在收到整改处方15日内,向开具整改处方的医保部门上报整改落实情况。医保部门要通过智能监管系统密切监测违规行为整改情况,同时要深入医药机构督查指导,跟踪了解整改处方落实情况,加
五、处方质量评价。医保部门不得以处理决定代替整改处方。市医保局将适时组织县区开展整改处方研讨、质量互评等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整改处方质量问卷调查工作,努力改进提升整改处方质量,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六、强化结果运用。县区医保部门开具整改处方的质量等相关情况,纳入医保工作年终综合考评。医药机构落实整改处方情况,作为医保部门重点监管的重要依据,对落实走过场、整改不彻底、同类违规行为反复出现的,将纳入重点监管帮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