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 无障碍浏览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市发展改革委 > 行政执法公示
索引号: 11341600MB05708556/202401-00076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自由裁量基准】亳州市发展改革委自由裁量基准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25 发布日期: 2024-01-25
索引号: 11341600MB05708556/202401-00076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自由裁量基准】亳州市发展改革委自由裁量基准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25
发布日期: 2024-01-25
【自由裁量基准】亳州市发展改革委自由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4-01-25 16:34 信息来源: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

 

序号

案由

处罚名称

违法情形

处罚依据

处罚阶次

量化违法情形

量化标准

1

对电能保护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盗窃电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71条:盗窃电能的。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25 禁止下列盗窃电能(以下简称窃电)行为:()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绕越电能计量装置用电;
()伪造、开启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用电;
()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用电;
()故意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销售窃电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71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40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窃电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的窃电装置,予以没收。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或者制造、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从轻

盗窃电能数量不足2000千瓦时的。

处应交电费1.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盗窃电能数量2000千瓦时以上至50000千瓦时以下的。

处应交电费超过1.5倍至3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盗窃电能数量超过50000千瓦时的。

处应交电费超过3倍至5倍以下的罚款。

2

对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处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3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的安全运行;
()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7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两次以上违法,且未造成损失的。

3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4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向导线抛掷物体;
()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般

造成损失额50000元以下的。

处超过3000元至6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造成损失额超过50000元不足1000000元的。

处超过6000元至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20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20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轻

两次以上违法,且没有造成设备停运和其他损失的。

1000元以上至4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没有造成设备停运,但造成其他损失的。

处超过4000元至7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造成设备停运的。

处超过7000元至10000元以下罚款。

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1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站的生产和安全设施、器材、标志;
()损坏、堵塞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水、供热、排灰、送汽等管道;
()损坏、封堵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
()在发电厂冷却池、输水管道、沟渠的取水口100米水域范围内游泳、炸鱼;
()在距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截断、拆卸使用或者备用中的电力线路、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
()擅自攀登电力杆塔或者在电力杆塔上架设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
()危害电力设施的其他行为。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36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额的5%10%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从轻

危害电力设施造成损失额10000元以下。

按照损失额度的5%以上至6.5%以下处以罚款。

一般

危害电力设施造成损失额超过10000元至100000元以下。

按照损失额度的超过6.5%8%以下处以罚款。

从重

危害电力设施造成损失额超过100000元。

按照损失额度的超过8%10%以下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说明:涉及以下、以上均含本数,不足、超过均不含本数。

 

 

 

 


附件2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案由

处罚名称

违法情形

处罚依据

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

1

对电能保护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盗窃电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71条:盗窃电能的。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25 禁止下列盗窃电能(以下简称窃电)行为:()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绕越电能计量装置用电;
()伪造、开启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用电;
()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用电;
()故意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销售窃电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71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40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窃电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的窃电装置,予以没收。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或者制造、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窃电,且盗窃电能数量不足500千瓦时,并已主动补缴电费的,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对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处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的安全运行;
()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未造成损失的,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4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向导线抛掷物体;
()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20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设备停运和其他损失的,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1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站的生产和安全设施、器材、标志;
()损坏、堵塞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水、供热、排灰、送汽等管道;
()损坏、封堵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
()在发电厂冷却池、输水管道、沟渠的取水口100米水域范围内游泳、炸鱼;
()在距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截断、拆卸使用或者备用中的电力线路、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
()擅自攀登电力杆塔或者在电力杆塔上架设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
()危害电力设施的其他行为。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36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额的5%10%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造成损失额不足500元并已主动赔偿的,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说明:涉及以下、以上均含本数,不足、超过均不含本数。

 

 

 

Copyright©2024betway必威体育官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16019323号-3
主办单位: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方式:0558-5555258
  网站标识码:3416000039  网站导航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
皖公网安备 34160202000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