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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1642621U/202401-00071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亳州市应急管理局(亳州市地震局)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应急局(亳州市地震局)行政强制分目录表(2023年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26 发布日期: 2024-01-26
索引号: 11341600731642621U/202401-00071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亳州市应急管理局(亳州市地震局)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应急局(亳州市地震局)行政强制分目录表(2023年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26
发布日期: 2024-01-26
亳州市应急局(亳州市地震局)行政强制分目录表(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1-26 15:36 信息来源:亳州市应急管理局(亳州市地震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强制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或者上级政府、单位的布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要时,安排专家随同检查。
2、决定阶段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3、复查阶段责任:对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发现未按照规定执行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或者上级政府、单位的布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要时,安排专家随同检查。
2、决定阶段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3、复查阶段责任:对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发现未按照规定执行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8、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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