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亳州高新区关于全面推广亩均效益评价工作实施意见》《亳州高新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亳高新区办〔2022〕3号
区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区亩均效益评价工作,现将《亳州高新区关于全面推广亩均效益评价工作实施意见》《亳州高新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管委办公室
2022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高新区关于全面推广亩均效益评价工作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动工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全区工业企业实施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依法推动资源要素差别化、市场化配置,实现亩均效益最大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主体责任
成立由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区亩均效益评价专项工作组,统筹推进全区亩均效益评价工作。专项工作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亩均办”),组建工作专班,具体负责亩均效益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区亩均效益评价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和权限,形成赋权政策清单。区亩均办结合实际制定改革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工委管委会报告。(责任单位:区亩均效益评价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
二、构建评价体系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区内有供地或租赁厂房1500平方米以上且投产两年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实施评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以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亩均技术改造投资为主要指标,其中亩均税收权重设置不低于40%。兼顾亩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单位能耗营业收入等指标;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以亩均税收为主要指标,并设立加分项或扣分项,科学、合理实施评价。(责任单位:区亩均办、区经贸发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税务局等)
三、客观公正评价
建立企业分类管理机制,依据综合评价得分高低排序,对全区企业进行分档归类,分为A(优先发展类,前20%)、B(鼓励提升类,21-65%)、C(规范转型类,66-95%)、D(调控帮扶类,后5%)四个等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每年开展一次企业综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审核、公示和公布。(责任单位:区亩均办)
四、分类精准施策
对A类企业正向激励,从项目资金申报、评先评优、荣誉称号认定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资金、技术、人才、土地等要素方面优先配置。对B、C类企业转型提升,建立重点潜力企业培育库,加快转型升级,促进提质增效。对D类企业调控帮扶,“一企一策”实施精准对接,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依法依规坚决整治不符合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强制性标准的企业,直至关停。区级支持企业发展政策将运用亩均效益评价结果。(责任单位:区经贸发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区分局、区安监局等)
五、优化要素配置
依据评价结果,在切实推进降本减负等工作基础上,依法依规实施差别化财税、用地、用电、用水、用气、金融、人才等政策;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加大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和叠加运用,按照利用效率高、要素供给多的原则,推进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加快制定资源要素市场化交易办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权益类交易市场。(责任单位:区经贸发展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区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投资促进局等)
六、加速“腾笼换鸟”
依法依规运用破产清算、兼并重组、技改提升和搬迁入园等方式,重点推进亩均效益水平较低、高耗能高排放的低效企业全面整治提升;加大批而未供、闲置、低效用地和僵尸企业的集中处置力度,外引内联,着力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抢抓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机遇,聚焦主导产业,大力开展“双招双引”,依托资源禀赋,主攻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责任单位:区经贸易发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区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投促局、区招商局等)
七、推进数据共享
全面整合税务、用地、用能等数据,打破信息壁垒,采取依托第三方等方式建立一套数据准确的企业亩均效益评价主题数据库。按照国家、省、市和我区对数据开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主题、部门、地区进行分类分级共享,建立企业档案,保障基础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责任单位:区亩均办、区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区分局、区经济贸易发展局等)
八、全面推广实施
结合产业发展现状,分两阶段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全覆盖。第一阶段,全面实施。出台具体亩均效益评价实施办法,2022年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覆盖,配套实施差别化政策措施。第二阶段,总结提升推广。全面总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经验,完善评价实施细则,自2024年起,将区内有供地或租赁厂房1500平方米以上且投产两年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纳入评价范围,常态化推进亩均效益评价工作。(责任单位:区亩均办)
九、强化督导检查
加强对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的跟踪督查、定期通报,及时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责任单位:区亩均办,区亩均效益评价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
十、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宣传引导,准确发布亩均效益评价政策和工作信息,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企业转变发展理念,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改革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为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区亩均效益评价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
本实施意见由“区亩均办”负责解释。
附件:亳州高新区亩均效益评价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亳州高新区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康红锋 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魏 师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牛 光 三级调研员
成 员:侯小梅 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局长
赵绍宇 区财政局局长
锁海涛 区招商局局长
万传彬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 旭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区分局
张西炜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杨珍法 区规划建设局局长
颜 磊 区生态环境保护中心主任
刘永全 区安监局局长
袁 伟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哈媛媛 区税务局局长
周 翔 区投资促进局局长
徐 伟 供电公司负责人
王 峰 药都农商行党委书记
“区亩均办”设在区经贸发展局,侯小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亳州高新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更加客观评价全区工业企业发展绩效,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实现亩均效益最大化,现将亳州市高新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制订如下:
一、评价体系
(一)评价范围
全区规上工业企业和区内有供地或租赁厂房1500平方米以上且投产两年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其中,农业、供水、供电、供气、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企业,不列入评价范围。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单位能耗营业收入、亩均技术改造投资。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
(三)计算方法
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设置原则,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别设定评价指标,各指标按百分制设定分值权重,企业评价最终得分为各单项指标得分之和。
1.指标权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45)、亩均营业收入(20)、研发经费投入强度(15)、单位能耗营业收入(10)、亩均技术改造投资(10)。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100)。
2.综合绩效计算。规上企业设立基准值(该行业的全区平均数),该指标达到基准值得基本分,高于或低于基准值按同比例折算得分,得分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5倍,最低得零分。规上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单项指标得分+加分项-减分项。
规下企业按亩均税收排序。
二、评价分类
(一)A(甲)类——优先发展类。指资源利用效率高、质量效益特别好、贡献特别大的企业。具体标准:总得分位列全区前20%的规上企业为A类,排名位列全区前10%的规下企业为甲类。
(二)B(乙)类——鼓励提升类。指资源利用效率、质量效益和贡献相对一般,转型升级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具体标准:总得分位列全区21%-65%的规上企业为B类,排名位列全市11%-50%的规下企业为乙类。
(三)C(丙)类——规范转型类。指发展水平较落后、综合质量效益差、产品技术设备相对落后,需重点监管调控,规范转型的企业。具体标准:总得分位列全区66%-95%以内的规上企业为C类,排名位列全区51%-70%以内的规下企业为丙类。
(四)D(丁)类——调控帮扶类。指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需倒逼提升、重点整治或淘汰的企业。具体标准:总得分位列全市后5%的规上企业为D类,排名位列全区后30%的规下企业为丁类。
三、修正指标
(一)加分指标
1.主板上市企业、评价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或实缴税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直接评为A类,高于1000万元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加0.5分,最高加15分。
2.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加2分,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加3分;建立博士工作站的加4分,建立院士工作站的加5分。
3.已建立国家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企业加10分,已建立省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企业加5分。经主管部门认定,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以上荣誉的,每项加5分、2分。当年主导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每项加2分;当年获得有效授权发明专利的,每项加1分,最高加5分。
4.已完成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挂牌的,分别加10分、5分;主板上市企业在高新区投资的,加3分;近二年内,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加2分。
5.当年完成海外并购的加5分,设立营销网点的加2分。
(二)减分指标
经主管部门认定,当年度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土地利用、偷税逃税、恶意欠薪、恶意逃债欠债、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方面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或过错责任,接受过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标的,扣5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较大过错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标的,扣10分;企业未按规定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扣3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企业,在原评级结果的基础上下降一档。
(三)特殊情形
1.新供地的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两年内可暂不开展评价,如参与评价,暂不列为C、D类;对经管委会确认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可以适当放宽年限;当年入库的“小升规”企业暂不列为C、D类;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暂不列为C、D类。
2.对于新办投资规模较大的企业,前期留抵退税金额很大造成实际入库税款较少,可暂不开展评价(期限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后5年),如参与评价,暂不列为C、D类。
3.租赁其他企业厂房用于生产的企业,占地面积数据根据租赁面积除以容积率换算后计算;出租方企业占地面积为其实际生产经营面积,即扣除承租方占地面积后计算;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占地面积按租赁面积除以容积率换算。
4.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多个企业,若企业为同行业数据可以合并后进行评价。
5.资源型企业、享受税源扶持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评为A(甲)类。
6.已停产或基本无税收的企业,不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和结构调整需要,按照我区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标准,需实施整厂整治或依法关停的企业,直接评为D(丁)类。
7.占地面积20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原则上不评为甲类;占地面积30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原则上不评为甲类和乙类。
8.税收低于200万元或应税销售收入低于20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原则上不评为A类;税收低于20万元的规模以下企业原则上不评为甲类。
四、结果运用
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排名A类的规上企业可以参与工业企业综合实力20强、综合效益10强评选;在资源要素配置上,对A、B、C、D(甲、乙、丙、丁)类企业在用地、用电、用水、用能、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措施。
(一)A(甲)类企业
1.依法依规优先适用财政鼓励政策;各类申报项目优先重点推荐;
2.优先保障用电、用水和新增用能需求;
3.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
4.优先解决企业各类人才落户、住房、子女就学等问题,优先推荐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级各类先进评选,优先组织其参加政府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和招商引资等活动;
5.支持甲类企业上规模。
(二)B(乙)类企业
1.在用电、用水、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2.加大对企业的服务指导力度,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在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开展“零增地”技术改造以增产提质。
(三)C(丙)类企业
1.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2.实施有序用电时,作为限电对象;重污染天气红色、橙色预警级别下,作为限产、停产企业;
3.审慎支持C类企业新增用能需求及信贷计划;
4.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5.支持企业主动嫁接或租赁闲置用地。
(四)D(丁)类企业
1.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2.实施有序用电时,作为首要限电对象;重污染天气红色、橙色预警级别下,作为首要限产、停产企业;
3.限制企业新增用能需求;
4.不予享受各项政府优惠奖励政策,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5.逐步实施信贷退出,在确保已发贷款安全的前提下,逐步退出对D类企业的信贷支持;
五、其他说明
(一)本办法由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负责解释。
(二)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开展评价分类,并向公众公布评价结果。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指标说明
2.行业分类情况表
附件1
指标说明
一、评价指标解释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总税收/用地面积
总税收:包括企业申报入库税款、查补税款、代收(代扣)代缴税款,其中,企业享受的税收减免、出口退免税视同企业实缴税额。根据上级政策变化等原因,适时调整。
(二)亩均营业收入(单位:万元/亩)
亩均营业收入=总营业收入/用地面积
总营业收入:包括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简易征收销售额、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
(三)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单位:%)
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经费/总营业收入
(四)单位能耗营业收入【单位:万元/吨标准煤(等价值)】
单位能耗营业收入=总营业收入/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
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等价值)。工业生产活动消耗能源包括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
(五)亩均技术改造投资(单位:万元/亩)
亩均技术改造投资=企业技术改造投入资金/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用地面积,包括企业通过政府出让、土地二级市场获得的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通过租赁方式实际占用的土地,以及其他实际占用的土地等。
二、有关数据来源
1.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小类代码)由统计部门提供。
2.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单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由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通过企业纳税、市场主体登记、行业分类等有关信息筛选确定。
3. 企业合法取得的用地面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
4.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由企业申报,经济和信息化、统计部门审核。
5. 企业税收、营业收入数据由税务部门提供。
6. 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工业增加值、企业职工人数由企业申报,统计部门审核。
7. 综合能源消费量由企业提供分品种能源消费量,统计部门审核、汇总。
8. 企业4类主要污染物排放环境统计数由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主要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由税务部门提供。
附件2
行业分类情况表
序号
|
行业类别
|
行业代码
|
1
|
医药制造业
|
2730、2740
|
2
|
非金属矿物制品
|
3021、3091、3099
|
3
|
纺织、服装、箱包
|
1951、1811
|
4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512、1530
|
5
|
医药化工
|
2600、2700
|
6
|
食品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
|
1312、1353
|
7
|
信息电子
|
3913、3989
|
8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3544
|
9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4220
|
10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24
|
11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2319、2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