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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961591W/202311-0001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亳退役军人发〔2023〕34号
发文日期: 2023-11-01 发布日期: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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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亳退役军人发〔2023〕34号
发文日期: 2023-11-01
发布日期: 2023-11-14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4 09:56 信息来源: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亳州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退役军人发202334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亳州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亳州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亳州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


                                                                      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

                                                                          2023111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做好困难退役 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 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 好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帮扶援助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帮助退役军人摆脱困境,形成对象明确、保障适度、规范高效的工作格局,不断提升帮扶援助水平。

 帮扶援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济难解困。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重残重病长期失业或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给予及时帮扶援助;

(二)体现尊崇优待。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 作出的牺牲贡献,对其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保 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 或个人,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

(三)坚持分类帮扶。严格援助程序,合理确定援助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注重现实表现。对服役期间表现优秀有较大贡献的,退役后政治思想觉悟高,积极参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予以帮扶;

(五)坚持适度救助。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 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六)坚持普惠加优待。给予困难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优待救助帮扶。

  帮扶援助对象。具有亳州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和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生活困难人员。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 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 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 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 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 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 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及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援助:

(一) 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二) 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 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与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服务管理工作,违反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 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 关情况的;

(五)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 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 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七) 持有短期内可变现的金融资产或收藏品,变现所得能 够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

(八) 子女经济条件较好,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九)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帮扶援助的。

第六条  帮扶援助方式。根据申请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给予以下一种或多种帮扶援助方式:

(一) 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其本人、亲属或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到相关部门按政策和程序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给予相应帮扶;

(二)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可向相关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申请,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 有效途径,提供照料护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就业指导、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

(三)鼓励就业救助对象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 政策扶持。为退出现役有培训意愿且能够正常参加技能培训的退 役军人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四)根据申请对象的现实情况,生活帮扶既可提供资金援助,也可提供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

第七条 帮扶援助标准。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 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确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标准。

(一)因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导致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2000元。

(二)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或个人,或属于低收入边缘人群,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2000元。

(三)因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1000元。

(四)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专、本科)教育等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1000元。

(五)对于一般性困难功臣模范等退役军人家庭,春节、八一等时期,可视情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1000元。

(六)对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500元。

(七)每人每年接受援助次数不超过2次。

第八条  帮扶援助程序。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县(区)级审核、市级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通过老兵APP或持身份证向居住地所在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可代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

(二)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到申请后,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形和程度进行调查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报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三)县(区)级审核。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初审意见后,及时开展信息核实和复查等工作,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上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核上报,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

(四)市级审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县级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标准予以救助,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转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对于在周走访、月探望、季联络中发现的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亦可由各级退役军人部门主动申请给予适当帮扶援助。

第九条  提交材料。申请帮扶援助,应按规定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紧急情况时,乡镇或有关部门可先行帮扶援助,事后再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一)亳州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

(二)因病、残申请援助的需提供:近期出院记录(或检查报告+疾病诊断证明书)、票据、慢性病证、残疾证等。

(三)申请因灾帮扶需提供:火灾、水灾、交通事故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提供材料。

第十条  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帮扶援助档案管理工作。将申请对象户口簿、身份证、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困难帮扶申请表等纳入归档范围,规范完善帮扶援助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困难退役军人走访联系制度,对困难家庭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援助。

第十二条  市级帮扶援助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困难帮扶资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配合市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帮扶援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援助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缴。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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