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推动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运用“资本的力量、市场的逻辑、平台的思维”,进一步发挥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作用,保障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根据《安徽省科技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全省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发展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皖科资〔2019〕29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20〕803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亳政秘〔2022〕5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保对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
科技型初创企业主要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企业:
1.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
2.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
3.获得省、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支持的;
4.获得省级科技奖励、荣誉的;
5.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三条 业务模式。科技融资担保业务按照“4321”新型政银担业务模式办理。
第四条 开展模式。科技融资担保业务依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对科技型企业的融资申请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审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科技融资担保贷款项目进行独立审核,简化担保流程,提高担保效率。
第五条 担保贷款用途。企业通过科技融资担保获得的贷款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应用与推广,生产经营等流动资金周转。
第六条 担保费率。担保费收取标准为1.0%/年。
第七条 风险补偿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担保代偿率2%以内(含)应承担的全部风险,对担保代偿率超过2%以上的部分,由市财政、受益财政分别按照2:8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担保代偿率=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金额(包含本金、正常利息等)/年度累计年化责任担保额
第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安排及拨付。市财政、受益财政统筹安排风险补偿资金,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市财政、受益财政于每年一季度末按照上年度已发生代偿业务的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九条 风险预警值和容忍度。设定最高风险预警值为担保代偿率3.5%,最高风险容忍度为担保代偿率4%,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程度可适时调整最高风险预警值和容忍度;达到最高风险预警值时需调整业务准入条件和加强风险管理,达到最高风险容忍度时暂停新增业务办理;每年风险补偿资金上限为600万元(市财政、受益财政按2:8的比例分担)。
第十条 授信业务规模上限暂定6亿元,后期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监管机制。市科技局作为牵头单位,联合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定期听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关于科技融资担保开展情况汇报,组织对科技融资担保工作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监管职责。各相关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一)市科技局负责向担保机构提供科技型企业名单,牵头召开会议,推进相关工作。
(二)市财政局、受益财政负责将科技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担保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加强行业监管。
(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展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出的服务申请,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独立评审;牵头做好贷款发放户数、余额、累计发生额、代偿和追偿的统计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代偿与追偿。担保贷款项目发生风险,合作银行按照合作协议约定从保证金账户予以划扣。合作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负责对担保代偿项目进行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必要的追偿费用后按补偿比例退还市财政及受益财政。
第十四条 企业到期恶意不归还贷款,按照失信行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鼓励各县区设立科技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资金,将符合条件的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推动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在谯城区、亳州高新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