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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5563302087/202103-00076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 / 公民 / 公告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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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 / 公民 / 公告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3-10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10 08:59 信息来源: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条  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部门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公众参与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四条  公众参与时,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公众参与: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参与的。

第六条  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向公众代表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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